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忠于职守)
202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
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
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
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
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
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计算纳税。
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5000元起征
点,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5000-
当月工资),若高于5000,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其次,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采用计算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所
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中税后收入不包含月薪)。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1.问: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3年10月1日
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
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
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
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
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
、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
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
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
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
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
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
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
金额。”
2.问: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
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
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
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
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
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
里提起退税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
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4.问: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
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如何处
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
“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
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
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
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
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
5.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如何确认出售现住房
和新购住房的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
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
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
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
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6.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提供什
么资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
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
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
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五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
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
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
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
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
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
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
退税申请。”
7.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
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
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
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
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
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
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
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
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
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
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
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
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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