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21 20:46:47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世字组词)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5.07.08

• 【文 号】保监发〔2015〕64号

• 【施行日期】2015.07.0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

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6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报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

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

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

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 60%。

二、适度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的资产认可比例,具体标准由我会另行制

定。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票,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相关规定,在境内

主板发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和稳定的

股息率。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变化,加强权益类资产风险监

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偿付能力等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调整有关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向我会报告投资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其他权益类资产,仍执行现行有

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8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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