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世字组词)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5.07.08
• 【文 号】保监发〔2015〕64号
• 【施行日期】2015.07.0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
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6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报我会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
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
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
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 60%。
二、适度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的资产认可比例,具体标准由我会另行制
定。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票,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相关规定,在境内
主板发行上市,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和稳定的
股息率。
四、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变化,加强权益类资产风险监
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偿付能力等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调整有关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向我会报告投资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其他权益类资产,仍执行现行有
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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