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

更新时间:2024-03-21 00:02:4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新年ppt)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7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孙柱永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朱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朱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毛宏湖朱虹

【代理律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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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

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

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截至二审审理终结,各引证商标均为

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该事实,有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本田公司并未提交各引证商标效力最终发

生变化的证据,且本案系商标授权行政案件,主要审查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合法,故各引证

商标作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用以评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本田公司有关各引

证商标分别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主张并非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本院对

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

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

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

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等方

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鉴于本田公司对原审判决中关于诉争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认定不持异议,

且在二审诉讼中对此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

“WOWSTATION”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字母“mwow”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三由英文字

母“WOW”及汉字“购”构成;引证商标四、五均由英文字母“WOW”构成。诉争商标与各引

证商标均含有英文字母“WOW”,其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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