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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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验资是什么意思)

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

第32卷第5期 

宜春学院学报 

V0L 32.No.5 

2010年5月 

Journal of Yiehun CoUege 

May.2010 

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 

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 

王鹏,张倩倩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摘要:以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金案为研究的视角,分析和探讨民意和媒体在将草根式的个案发展为引爆 

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并通过解析这些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对法律的信仰危机等方面 

的影响,重新审视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从而为提高和完善政府危机管理的能力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梁丽;媒体;信任;法律;信仰;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80X(2010)05—0169—05 

’ 2009年5月至lO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机场清洁工梁 台附近。她看到这个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没有人看管,认 

丽被控“盗窃”黄金饰品的案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 

为是客人遗忘或不要了的物品,便将其放到自己的清洁车 

注。这是近年来,继“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 

里,并推着清洁车走开了。梁丽将纸箱放到了洗手间里, 

案、邓玉娇案等之后,又一起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 并且告知了几个同事。有同事撕开了纸箱的胶条,拿走了 

尽管梁丽案并没有前述几案的关注度高,但其发展过程, 其中两包首饰,并告知梁丽,她“捡”到的是黄金首饰。 

延续了前述各案中以民意驱动为主导,又以民意的平息为 

另有同事则帮梁丽确认了纸箱里的首饰“与候机厅首饰店 

终结的演进模式,具有近年来类似网络公共事件的某种共 里卖的是一样的”。中午1点半,梁丽下班后,用自行车将 

性。特别是媒体的介入,对梁丽案的最终走向起到了至关 

纸箱载回家中。 

重要的作用。 

王腾业从10号柜台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车上的 

综观媒体对梁丽案的报道,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纸箱不见了即刻报警。晚上6时左右,警察找到梁丽家, 

如在汹涌的民意中,媒体往往对民意的真伪不加区分和辨 要回了装有黄金的纸箱。梁丽随即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 

别,盲从和屈服于非理性的民意;在为民意所驱动时,为 

拘留,一个月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09年3 

迎合民意而失去理性与客观性;媒体往往忙于表达观点, 

月,梁丽案由公安机关首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 

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等等。这些情况,在罗彩霞案、邓 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关押9个月 

玉娇案等事件的报道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网络公共 后,梁丽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警方撤案。梁丽案的 

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易发和频发的今天,反思媒体在类 

报道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似事件报道中的缺憾和不足,不仅是提升媒体报道品质的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主动向媒体提供线索和素材 

需要,更是媒介伦理责任在新舆情背景下对提高政府危机 

阶段。案发后第三天,即2008年12月12日,深圳警方向 

管理能力提出的要求。 

广州、深圳两地的主要媒体提供了一篇由其内部宣传人员 

撰写的通稿,口径是:“警方破获一起机场清洁工盗窃旅客 

梁丽案的介绍和媒体报道的三个阶段 

黄金大案。”各家媒体均以此口径,添加上各自媒体记者的 

2008年l2月9日上午8点多,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 

名字后刊登。这篇报道刊出后几乎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甚 

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时,柜台人员 

至在梁丽案成为全国媒体热点之后,也没有多少人记得警 

告诉他黄金首饰不能托运,让他找10号柜台。于是他到10 

方曾发过这样一份通稿。 

号柜台咨询,但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价值近300万元的 第二个阶段,是事隔5个月之后,以2009年5月l1 

小纸箱放在了19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没有随身带走。 日《广州日报=}刊登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 

这时,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推着清洁车到了19号柜 或被起诉争议焦点是“捡”还是“盗”,若盗窃罪成立可 

收稿日期:2010—04-26 

作者简介:王鹏(1989~),男,湖北武汉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公管理学院学生,主要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研究。 

169・ 

第5期 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第32卷 

能被判无期》为标志。这篇报道见报当天,全国各大门户 

网站均在首页醒目位置转载,迅速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 

网友纷纷对梁丽表示同情,并对警方“梁丽行为是盗窃” 

的结论提出强烈质疑。第二天起,广州、深圳乃至全国各 

梁丽的丈夫以及梁丽的同事,而主要案情介绍来源于梁丽 

律师司贤利手中的材料。从后来所报道的情况看,案情介 

绍中所援引的内容,如梁丽是看到两个嗑瓜子的女人不要 

纸箱了才去捡的等表述,也均采信的是梁丽律师单方的说 

法。报道中唯一提及的案件的另一方——司法机关所描述 

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 

地媒体全面跟进,网络和传统媒体对此集中报道20余天, 

直至当月底宣传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暂停报道为止。 

第三个阶段,被关押9个月的梁丽于2009年9月11 

日被取保候审,直至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属盗窃而属侵占, 

“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 

罪”,第二天即被深圳检察院和宝安区检察院公开否认,称 

将案件退回警方。全国媒体再次聚焦,针对梁丽身体查出 

肿瘤、欲申请国家赔偿等最新进展进行报道和评论,至lO 

检察机关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不可能对媒体作出 

这样的表态。 

月中下旬警方撤案后逐渐平息。 

二、对梁丽案中媒体报道的反思 

(一)媒体对来自官方的宣传稿缺乏冷静分析 

2008年12月12日,梁丽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发给广 

州、深圳各媒体公安线记者一份通稿,主要内容是:“警方 

连续奋战1O小时,成功破获一起清洁工盗窃乘客黄金的重 

大案件,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追回全部赃物”,基调是 

表扬警方神勇,破获大案。对于是“捡”还是“偷”,这 

篇稿子写得很肯定,即“盗窃”。虽然在叙述过程中,通 

稿用到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称谓,但自始至终没有说 

是“涉嫌盗窃”,而是很肯定地指“盗窃”,是“盗窃案”。 

这篇通稿在刊发前,其实已有人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如对 

案情经过的叙述,当事人梁某一直称是“捡”到纸箱,而 

警方一直叙述其为“偷”。对于这个矛盾之处,接到通稿 

的绝大多数媒体都没有提出异议或质疑,也没有任何一家 

媒体去做独立的调查和采访。 

对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并不能去指责这些媒体。过去, 

自觉地盲从和屈服于“官意”,是中国媒体的常态。绝大 

多数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从来就缺乏对官方宣传稿的足够的 

冷静分析,更缺乏质疑官方的勇气。对明显存在疑问的 

“通稿”,他们觉得并无调查和了解事实真相的“义务”, 

而把事实真相被扭曲的责任推给了通稿的提供者——具有 

强势地位的官方。 

这篇稿子在各家媒体见报后,当地网站上即有网友提 

出了质疑,这些质疑声在网上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媒 

体去作报道。如果这篇报道在刊发前,跑线记者或编发稿 

件的编辑对这样的宣传稿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见报后有 

媒体注意到网友的讨论而做出追踪报道,那么,梁丽案在 

案发几天后即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从而粱丽不至被多“误 

关”几个月,显然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媒体被情绪化的民意驱动时失去理性 

2009年5月,广州日报驻深圳的一位记者根据代理梁 

丽案的司贤利律师那里获得的材料及对司和梁丽丈夫的采 

访,写了一篇报道。这就是后来在网络上引爆舆论,被各 

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的报道《清洁工 

“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这篇报道明显存在一些硬伤。记者只采访了有利于梁 

丽的一方,即梁丽的律师、认为梁丽行为不属盗窃的专家、 

17O・ 

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这篇报道首先是站在梁丽的立场 

上,为梁丽鸣冤叫屈。 

但是,正是这样一篇报道,因为其关键词“清洁工”、 

“捡”和“无期徒刑”,触及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个社会情绪 

的敏感地带,触及了“无期”重刑,触及了公众对社会底 

层人员的普遍同情,触及了人们对司法不公和不信任的高 

度焦虑而在瞬间引爆了舆论。在这样的共同的社会心理背 

景下,民意就如一根根干柴,经由网络媒体的轻轻撩拨, 

很快就熊熊大火般迅速燃烧起来,并聚集在一起,引领和 

驱动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大火肆无忌惮地四处蔓延。 

充满情绪化的民意表达已经演变成对愤怒和不平的发 

泄,于是,几乎是报复般的,各大门户网站所展开的关于 

梁丽案的网络调查,都一边倒地认为梁丽冤枉,90%以上 

的人认为梁丽不是盗窃罪,众口一词认为梁丽无辜,不该 

被判刑。 

在这种一边倒的民意下,媒体当然是顺应民意,“义无 

反顾”、“理所当然”地站在了民意的一边。各家媒体发表 

了数不清的评论,均认为梁丽无罪,应该立即释放;许多 

专家学者也纷纷站出来,在各种场合表态,支持媒体、支 

持民意。甚至连深圳的律师协会也马上召开了梁丽案研讨 

会,几乎一致认为梁丽不属盗窃。 

中国媒体习惯了盲从“官意”,当民意汹涌而媒体又 

有机会面对和表达民意时,媒体习惯性地对民意也选择了 

盲从。不管这种民意是理性还是非理性,是被操纵、被利 

益主导还是出于自发,是真实的民意还是伪民意。悲哀的 

事情在于,中国媒体要么盲从“官意”,要么盲从民意, 

最不会做的恰恰是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坚持自己的独立 

调查,坚持自己的基本原则(或许很多媒体根本就没有自 

己的原则)。 

其实,到此为止,关于梁丽案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向任何媒体介绍任何案情。所有 

媒体报道的全部案情,都没有超出公安机关简单的“起诉 

意见书”的内容。但此时,关于梁丽案的报道和评论,已 

四处蔓延开来。 

(三)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报道显失客观 

1.技术处理。梁丽案报道大规模开始后,大多数媒体 

对这一案件的简称就定为“梁丽捡金案”、“深圳机场捡金 

案”,或“拾金案”。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在案件尚 

未提交到法院时,即已先替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和认 

第5期王鹏等: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第32卷 

定,定性梁丽是“捡金”,而不是“盗金”或“偷金”,这 性的民意,而民意的狂热又反过来造就了盲从民意的媒体。 

是再典型不过的媒介审判。 

以引爆舆论的《广州日报》第一篇报道《清洁工 

“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为例,这篇报道的倾向性就 

非常明显。报道称,这“是一个噩梦的开始”,是“女许 

霆案”,是“一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 

2.渲染和煽情。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纸质媒体,在报 

道此案时,均纷纷将“清洁工”、“捡”、“黄金”和“无 

期徒刑”等关键词在标题上突出,刻意显示其非正常性。 

通过这些强烈的语词对比,来渲染这是一宗“冤案”。 

梁丽作为一名清洁工,从社会地位上看,她确属弱势 

群体,其人其事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但无论她是“捡”还 

是“偷”,无论她有没有触犯刑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是,在明知纸箱内的物品是黄金首饰之后,她没有上交, 

而是带回了家中,直至民警到她家谈话之后才交出。至少 

从道德上看,她是有瑕疵的,是应该被谴责的。但是,媒 

体非但没有对她的这种至少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反而 

对她予以了英雄式的同情。梁丽在媒体报道中俨然成了一 

个家庭妇女的楷模,一个强权下被凌辱和牺牲的弱势群体 

的英雄。 

3.平衡。如前所述,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第一篇报道 

并未采访到公检法机关。事实上,此案引起各界关注之后, 

关于公检法部门对此案说法的报道也非常少。这固然一方 

面是因为公检法机关不容易采访,不愿意站出来说话;另 

方面,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看,此案的报道也确实存在 

不够平衡的问题。如数量上,为梁丽说话、倾向于梁丽无 

辜的报道远远多于中性立场的报道,而支持公检法机关意 

见的报道几乎没有。 

(四)盲从民意的媒体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 

基本事实 

在梁丽案中,司法机关对媒体一直采取信息封锁姿态, 

这导致了梁丽案基本事实信息的缺失。但就是在这样的环 

境下,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却忙得不亦乐乎,不停地 

发表着他们的观点,表达着他们的看法,传播着他们的倾 

向。唯一最需要他们花大力气、尽最大努力去做的事情 

——

调查事实真相,却被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梁丽案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从侦查破案 

到移送起诉各个环节,本应是完全公开透明的。遗憾的是, 

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自梁丽案成为公众事件之 

后,对媒体“捂盖子”就一直被他们贯彻始终。 

三、从反思中看政府信任危机中的媒体管理 

媒体管理是进行危机管理的基本要素。成功的媒体管 

理可以弱化公众及媒体对危机管理中暴露的失误的消极印 

象,排除压力集团的干扰,增加媒体报道的透明度和公正 

度,从而帮助政府通过媒体与民众形成良性的互动和沟通, 

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化解由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政 

府信任危机。 

从梁丽案中我们看到,不追求真相的媒体引发了非理 

民意与媒体之间这种恶性的互动和循环激起了民众对“弱 

势群体”臆想的非理性同情,而将本应代表民意的赋予信 

任感的政府及其机构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当然,这其中 

也有政府及其机构(如公检法机关)方面不可推卸的责 

任,公检法机关遮遮掩掩的处理原则及对民意和媒体诉求 

反应的迟钝等,都进一步加剧了民意和媒体非理性的狂热。 

公检法机关对梁丽案审判结果定性的变动,也让人们不禁 

猜想:这究竟是司法公正和政府权威的体现,还是司法机 

关也在狂热的舆情中被增加了压力而对民意与媒体的屈从? 

不管是哪一方面的原因,我们看到媒体在这场政府的 

信任危机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至关重要的作 

用是由媒体在民众与政府间的桥梁地位决定的,见图一。 

信任危机 

图一 

因而,加强媒体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和迫切。 

在现实中,许多媒体受众即民众盲目相信媒体“讲实 

话”,这就加剧了管理者即政府及其机构和媒体之间的冲 

突。很多情况下,“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因而政府和 

媒体对事实的理解迥然不同。目击者很少能够“真实地” 

描述发生的事。目击者受经验的影响还会产生情绪反应、 

不理智的判断。所以这些“真实”情况构成了一幅正在发 

生的场景,也导致了政府和媒体之间乃至民众之间的冲突。 

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媒体对危机情境的威胁和积极贡献 

二者之间的关系。媒体能够做到一下几点: 

(1)提供信息,指导公众在不同的危情境中的行动; 

(2)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 

(3)危机发生时警示公众; 

(4)提醒企业留意他们的利益攸关者的心情和情绪; 

(5)提供有关做什么、去哪里、联系谁及采取什么措 

施的信息,以控制并解决危机; 

(6)为危机管理者提供信息; 

(7)增强公众和危机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度。 

如何充分发挥媒体的这些积极作用,就需要政府准确 

把握与媒体的互动准则和策略: 

1.控制媒体的活动范围。政府需要尽可能地确定禁止 

媒体涉及的范围。如果危机情境不严重,媒体反应局限于 

当地,且程度较轻。大规模且可预测的危机情境一般会引 

起当地和区域媒体的关注。如果没有媒体控制的准备,就 

会引发混乱。而在控制媒体活动范围的同时,还要向参与 

危机报道的媒体透露有关的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猜疑 

和恐慌。 

2.在接受媒体的采访中,政府的相关发言人应采取乐 

于助人,实事求是,不予谴责,避免与新闻人员冲突的立场。 

在危机刚发生时,政府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危机以后的进展起 

】71・ 

第5期 宜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第32卷 

着关键的作用。作为政府形象和权威代表的发言人,要注意 

危机话语的选择和方式,要表明政府是以开放和负责人的态 

度在处理危机,从而增加民众和媒体对政府的安全感。 

3.危机期间要同媒体保持联系。危机情境中有五种同 

媒体联系的方式——现场访谈、随机或秘密的采访、当面 

采访、新闻发布和媒体会议。不管是哪种联系方式的选择, 

政府都应该及时地透过媒体让民众了解更多更有效的信息, 

建立与民众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的桥梁作 

用和导向作用。 

4.在危机的处理中要正确地把握民意和媒体对政府危 

机决策的作用,既不能无视民意,也不能盲从民意。在由 

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政府信任危机等各方面的危机的处理 

中,保持政府及其机构的中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中立意 

味着不偏倚,不偏倚就要求公正和客观。政府的危机决策 

要建立在客观事实调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一旦做 

出成熟的决策和判决就不要随意更改,以免动摇民众对政 

府的信任根基。 

媒体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作为民众与 

政府沟通桥梁的媒体,对于化解当前网络舆情泛滥和民众 

自觉意识苏醒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从反思中看政府的法律信仰危机 

梁丽案引起民众和媒体广泛、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原 

因,就是对该案件的法律定性的难度、司法机关对梁丽判 

决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彰显的法律空白。民众和媒体对梁 

丽案的质疑会动摇民众对我国现有法律的信仰,从而产生 

对政府法律的信仰危机问题。 

(一)法律信仰与法律的信仰基础 

法律信仰是人类对历史与传统反思之后产生的一种理 

性追求,是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 

信仰。法律信仰是民众对保护其基本权利为前提的良法的 

尊重、信任、关心、参与乃至信仰。它不是对恶法的盲从, 

不是绝对的守法,是把法律情感内化为法律的精神意蕴。 

民主社会中,从立法、司法等各环节,法律体现出的是对 

民众基本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充满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当 

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 

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 

法、衷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 

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 

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 

或命令呢?” 

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那么法律被社会主体信仰的 

基础何在?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已达成了共识,即法律 

具有科学性和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对于名人、要员的审理,由于当中有着 

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益链,使得一 

些人在司法审判中,尽可能地选择从轻处理。其实,人们 

在看到梁丽案之时,就不由自主地联想起许霆案,除了二 

者同为弱势群体的共性以外,两起案件中法律对人性脆弱 

】72・ 

的考虑,也不乏相同之处。民众的法律信仰中包含了法律 

人性化的应然性。虽然常说法律是冷冰冰的,不讲人情的, 

但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法律都回避不了人性之争,而人 

性有时也确实会影响到法律,甚至是案件的判决。所谓合 

情合理合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即便英美法系的陪审团 

在认定事实时,很多时候也掺杂了一定的人性要素在内。 

而面对不管是许霆还是梁丽这样毫无任何社会背景,甚至 

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普通民众来说,司法怎样认定也绝无翻 

盘的希望和可能,一些执法者为此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几乎 

为零。法律的正义性信仰基础在这些案件中被动摇了 

(二)法律信仰与权力、权利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信仰通过权力直接得到表 

现,法律信仰和权力有密切关系。法律信仰需要通过权力主 

张其拥有的法律权威来实现。权力必须表明其执行的是公 

共事务,即权力需要在法律规定中有所限制,并在权力执行 

中也应以保障民众权利为出发点,从而获得民众的认可。 

法律信仰体现在权力中,也体现在权利中,权力和权 

利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法律要赢得民众对它的尊重和信仰, 

要以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为基础。权利的存在意味着受权 

力的保障。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权利的行使不仅要求人们 

进行斗争、也要求人们进行必要的克制、容忍或者妥协。 

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自身存在着不足而轻率的否定它,需要 

以历史的宽容看待我们的法律,信仰我们的法律。 

近年来,面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诸多问题,无论是立 

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存在着扩大适用刑法的明显倾向。 

大量本来属于民事领域的事项,竟然越来越普遍的被纳入 

到刑事领域的范围,使得刑法适用存在日益严重的扩大化 

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有社会危害性就等于犯罪”的思 

维方式开始盛行,而判断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是 

金额多少。一时间,几乎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情节严 

重,都可以解释成犯罪行为;大量本具有民事违约、民事 

侵权属性的“不法行为”,竟然也被解释成“犯罪行为”, 

这不能不说是权力对于民众权利的践踏。 

而这种处理问题的思路也在当前政府处理各类群体性 

事件中有所体现,即有意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把 

群体性事件看看得过于严重,很多原本是正当合理的民意 

诉求也被当作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 

(三)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工作,实现法律信 

仰的重建 

1.树立良法意识,提高立法质量。良法是民众法律信 

仰的前提,良法是以保护民众基本权利为前提的。我们在 

大力倡导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立法工 

作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而忽视了法律的质量,法律应该 

成为社会中的必需品,法律是大众的法律,是民众的保障。 

必须加强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好的法律,使民众 

在认识上和情感上对法律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这要求立 

法者的立法行为要民众化,即法律应接近民众保护民众的 

权利,而不是精英化。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功能。执法主要是国 

第5期王鹏等: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第32卷 

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 

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之下,良好的政府形象实质上 

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加强政府的危机管理,需要理解民 

意、尊重媒体,需要增加信任、重建法律信仰体系,也需 

要各方对于危机理性的思考和处理,形成制度化、程序化 

的危机应对机制。 

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民众是否信任法律的重 

要前提,执法活动的效果影响到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 

信仰程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影 

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加强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的 

法律素质的培养,以法的内在理念指导行政人员和司法人 

员,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论,在执法中突出法的保护功能, 

法律是维护民众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障,切实保护民众利 

益、维护法律权威。 

3.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 

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法律效率 

的低下,已难以满足民众对法律的期望,使民众的法律信 

仰被动摇。加强对政府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有效 

的惩治腐败,这样才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如律的信心,有利 

于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i 

因此,实现民众法律信仰的重建,是化解政府的权威 

危机、实现有效政府的题中之意。 

五、结语 

[1]Donald F Kett1.朱涛译.有效政府——全球公共管理 

革命[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2]王鸿谅.深圳机场金饰案:“捡”来的灾祸[N].三联生 

活周刊,2009一o5—25. 

面对当前民意和媒体将草根式的个案发展为引爆网络 

舆论的公共事件,并且引起了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对法律 

的信仰危机时,政府要重新审视和加强新舆情背景下的政 

[3]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3. 

[4]罗伯特・希斯.王成,宋炳辉,金瑛译.危机管理[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府危机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见下图。 

(上接第129页) 

五、英汉经济隐喻的差异 

与文化共性相对应的就是跨文化隐喻表现出来的差异 

的隐喻,如“经济巨龙”等,而“龙”在西方文化中往往 

表示邪恶和丑陋。 

性,尽管隐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思维模式的共性, 

但也表现出明显的民族文化特征。这同样与人类的经验是 

密不可分的。因为地域的差异及人类社会历史等等的不同, 

人类的经验有许多是在某种文化中所特有的,这也就造成 

了隐喻的文化差异 J。英汉经济报道在表达相同意义和事 

六、结语 

经济报道中大量存在的概念隐喻反映了隐喻在人们思 

维、认知过程中的重要性,正是这些隐喻帮助我们用熟悉 

的概念来了解未知的事物。英汉经济报道中使用的概念隐 

喻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共性说明了人们认知事物的相似 

性,差异则源于两种文化的不同之处,反映出两个民族不 

同的认知方式。 

参考文献: 

件时,使用不同的概念隐喻源于两种文化的差异性。如英 

汉语中颜色隐喻的使用不尽相同,英语中常用“蓝色”来 

表示好的事物,例如:“blue chips(蓝筹股)”、“blueprint 

(蓝图)”,而汉语里常用“红色”来表示好的事物,如 

“开门红”等。在英语中“红色”恰恰表示相反的意思, 

它往往指的是不好的事情,如“in the red”(赤字),意味 

着亏损。再如英汉语中动物隐喻也有很多不同之处。英语 

[1]赵艳芳.语言的隐喻认知结构——<我们赖以生存的 

隐喻>评介[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5,(3):67—72. 

[2]束定芳.论隐喻的认知功能[J].外语研究,2001,(2): 

28—31. 

中有一些独特的动物隐喻,如“lame duck(颇足鸭)”指 

[3]黄远竞,云虹.汉英经济隐喻的跨文化相似性[J].湖 

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9):29—32. 

[4]厉平.英汉商务语篇概念隐喻的认知对比[J].双语学 

习,2007,(10):161. 

的是经营困难,需要外界帮助的企业, “cash COW(现金 

牛)”比喻在总体盈利率或增长率较低的市场上占有较高市 

场份额,因而能获利的商品或企业。汉语中常常使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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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与信仰: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从“梁丽捡金案”看新舆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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