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蛇卡通)
第22卷第4期
2009年l0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Radio&TV University
Vo1.22。No.4
Oct.20D9
论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及其改进
黎慈
南京210031)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摘 要:媒体监督既是公众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又是保证刑事侦查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效力
量。当前,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新闻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媒体监督的效果还没产生理想的效果。因此,需
要采取完善媒体监督立法、健全媒体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媒体的法治意识等措施,以优化媒体对刑事侦查X-45的监督。
关键词:媒体监督;刑事侦查;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62(2009)04—0021—03
最近,“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以
部进行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在一个国家,如果司法缺乏足够的公信力.民众对司法
按照庞德的观点,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任何法律仅仅依靠
法律制度,必定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而这一切,都必须
让公众能看到“正义是怎样实现的”,从而增强对刑事司法制
及“湖北邓玉娇案”等,接二连三地被媒体报道出来并得到迅
查过程中,媒体监督发挥_『比以往更大的强势功效.但也显示
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功效,促进刑事侦查活动
法治化的实现,还需要根据媒体躲督的规律.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改进。
一
速传播,进而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刑事侦
缺乏足够的尊重,司法就难以定纷止争,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出一些不足之处。基于当前媒体监督侦查活动的实践情况.笔
强力来实施是不够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一种有效的
度的认同感,为司法权力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社会信任与理解。
在这方面,传媒以其传播速度快且广的优势,可以在司法与社
会公众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从而使司法得到社会的信任。
、
媒体监督是刑事侦查法治化的有效保障
监督是保证侦查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效力量。在
现代社会,除了专门的国家机关监督,舆论也是一种力量,具
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而新闻媒体监督因其新闻的特点,更有
2.保障刑事侦查活动更谨慎,抑制刑事司法权的滥用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自然法学派主张“三权分立”。希
望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求得解决。然而.这种以权力制约
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即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
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这时.人们将视线转移到新闻媒
着其他社会舆论所没有的、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强势作用。
这是因为,媒体以其强有力的号召力,能够使“所有的人都来
执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郁变成‘官僚’,因而使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这也正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
官P・斯特瓦特(Potter Stewart)直接把新闻媒体定义为“三权”
体,对新闻媒体寄以厚望。这是因为,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公开、
广泛、及时性,尽管它是一种非权力性的监督.但是有着“曝
光”这个“杀手锏”。新闻媒体监督往往在很短时间里.就能迅
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本质原冈所在。
1.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速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普遍关注,使被监督者或被监
的解决或事态的改善,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邓玉娇
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案发生后,经过各大媒体的报道。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 督的对象感到威慑,有利于职能部门顺势依法介人,促进问题
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也就是说,正义
实现的过程电应当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及尺度,在刑事
侦查中,“看得见的方式”也是其程序正义不町或缺的内在品 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网友的热议.同时也引起有
质之一,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 关部门的普遍关注,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发布案件情况通
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0因此,刑事侦
报,接着在5月20日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接受
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以便使或许是礼会唯一制约手段的
媒体专访,随之的是巴东县人民政府在媒体面前正式表态。
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同时,侦查活动是国家司法权 “绝不包庇、袒护任何人”,“不隐瞒、不偏袒、客观公正、严格依
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自然有权“知情”。而媒体报道则是
法办理案件”。
公众知情的基本途径。这是因为,媒体是宣传行业的载体,它
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和进行分析具有主动性。媒体报道的这
3.促进法制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刑事侦查活动的公开,一般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实现
种主动性有利于促进侦查部门及时埘侦查活动的一部分或全
的。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信息,媒体可以报道犯罪活动的动
收稿日期:2009—08—19
作者简介:黎慈,女,湖南长沙人,法学硕士,江苏警官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
・
21・
向、犯罪的形态以及犯罪的地点等,从而使民众能了解犯罪动
护而主动干预 [
态,防止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同时,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利于使
于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新闻媒体通过一目
了然的电视直播、长篇累牍的报道、违法者以身试法的追悔,
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是大有
裨益的。
三是媒体监督自身失范,容易损害侦查司法独立。新闻
差.并能在短时间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新闻媒体监督不是给政
民众通过具体的案例潜移默化地学习了解法律规范,也有利
媒体监督的问题应该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偏
府、社会出难题,而是给政府、社会指出偏差,帮其纠正;是帮
会正义之利器,为新闻工作赢得巨大声誉的同时,也出现“有
新闻记者在秉持社
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家评论,对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
忙,而不是添乱。从媒体监督的实践来看,
偿新闻”屡禁不止的“新闻异化”的不良现象,从而使媒体的公
具体来说,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新闻媒体促进法制教育, 信力大打折扣。同时,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实体,本
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宣传,使公众
身也在追求经济效率,于是会采取一些不尊重事实的报道,以
通过鲜活的例子掌握到平时不予关注或者虽然关注但无法理
吸引更多公众的“眼球”。例如,“邓玉娇案”发生后,各地大大
解的法律规范。比如,“邓玉娇案”中,首先争论的是邓玉娇的
小小媒体铺天盖地的相关评论中充斥着这样的字眼:折射、暴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讨论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正当
露、凸显、彰显、体现、警示、隐含、蕴藏——这些带着浓厚阐释
防卫。还有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等。通过媒体的报道, 意味的语词,包含着一种判断倾向:不是尽可能地去尊重真相
专家的评析,人们开始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 和事实,而是尽可能地在诸种抽象的阐释中远离真实。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在理性思考和衡量邓玉娇的行
在这样的新闻媒体压力之下.侦查机关将会作出何种处
为的定性问题.认识到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行动必须与其受
理决定,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何种判决,人们不难想象。当整个
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相当,即邓玉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
社会舆论同情弱者,或者新闻媒体先人为主,将犯罪行为认定
应以摆脱邓贵大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为限度。二是通过促使 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时
侦查机关信息公开进行普法宣传。在媒体的监督下,刑事侦查
候,司法机关在判决的过程中很容易偏离法律的价值取向。例
机关及时将案情中依法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社会通报,从而增
如,2008年轰动社会各界的许霆案中,媒体上铺天盖地的“专
强与媒体、公众的互动,减少双方的不信任感.消除媒体或者
家意见”无疑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断。这是因为,媒体的倾
民众对案件的误解,也有利于普法宣传。
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
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侦查、检察、审判推向了社会,侦 二、我国媒体监督刑事侦查工作遇到的主要障碍
评论案件或案情的权利。在西方,媒体监督被称为立法权、司
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然而,在中国,由于缺乏具
无论是公众,还是新闻媒体,都应当有自由发表意见和
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会遭到侵犯.法律的权
威和理性也就不存在了。
三、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
1.完善媒体监督立法,依法保护媒体监督
在我国现行的涉及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新闻
体的法律保障,媒体监督在运行时面对强势权力往往显得无
能为力,加之司法界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建立起基
的态度。
一
本的信任,自然不愿意接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甚至采取抵制
传播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定比较完备.如关于维护
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范、保护尊重公民人格权利的义
是有关部门封锁信息,阻碍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受传 务规范等。而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无
明确法律授权,这些权利还只能是一种习惯性权利。媒体监督
时,被采访对象应当承担何种义务尚无具体法律规范.因此造
统观念影响,有些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媒体监督有误解.
在思想上就有一种对媒体监督的抵触情绪,总认为传媒界人 虽然已获得法律和现实中的认可,但当采访受阻或发生冲突
就是找茬、帮倒忙,从而设置种种障碍,不适当地限制记者的
采访活动。有的侦查人员则担心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或业务水
成对媒体监督的法律救济仍很苍白无力,客观上存在着“法律
平不高或侦查程序不合法等情况被“曝光”而丢面子,影响自
真空”。正如马克思所说:“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
己的形象、名誉,因而以侦查工作需要保密为名,不愿意让媒
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
体介入。在对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的抵制过程中.有的甚至还发
一
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
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未来的媒体要从容行使“话语权”或
生肢体冲突,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响。比如,在“邓玉娇案”发生
后,据《春城晚报》报道,两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暴力阻拦,施
虽然官方称暴徒可能是百姓,但这一说法似乎不能让公众满
意。
“表述权”,应当通过立法增强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使其
的言论自由权,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新闻的自由和独立已是
当务之急。
暴者身份不明,两名记者均受轻微伤,采访资料遭强行删除 5l
免于被监督者的支配和控制。当前,创制新闻法来落实宪法中
二是有关部门阻挠刊播,让媒体监督中途流产。在我国,
首先,在新闻法中应明确媒体对刑事侦查进行监督的权
社、杂志社、电视台、广播电台都具有对刑事侦查进行媒体监
有的新闻稿件往往需要送审,如果在稿件中涉及重大事件或 威地位。具体来说,在新闻法中,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报
直接针对政府机关或领导,有关领导就会利用审批权将其扣
下;有些新闻稿件虽然不需要送审,但被批评者涉及当地党政
督的权利;有权对具体刑事侦查案件进行调查采访、追踪报
机关或干部,这些机关会利用职权向媒体施压,阻止稿件的发
道;还有权对除法定刑事侦查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刑事侦查
表;有的批评稿件虽然不涉及党政部门.只是一般社会现象。
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其次,在新闻法中应明确各级党政
但有关部门认为给地方抹黑、损害地方形象,于是出于地方保
机关和侦查机关不得妨碍媒体监督。对给媒体监督工作人员
・
22・
的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打击、迫害媒体工作者的当事人及其部
新闻诉讼。
门主要领导要追究法律责任。再次,在新闻法中应明确记者的
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一是进一步规范新闻记者证的发放,对
新闻记者资格的获得规定严格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法律素
质等条件;二是规定记者采访的形式范围。凡涉及国家机密、
军事秘密、经济机密、个人隐私的不能采访、拍照、录音、录像;
三是规定媒体对其报道失实与侵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经
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应视其造成的后果追究一定的经济、
政治、法律责任。
其次,增强媒体的法律意识。近年来,随着政治民主化的
深入,媒体在刑事侦查等司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但同时也经常受到一些非议,新闻记者及新闻媒体因侵权被
起诉甚至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也频频见于报端,这中间有
一
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传媒及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不
强、法律素质不高。因此,为使媒体监督在刑事侦查中充分发
各项法律法规及新闻业务的学习,并熟练运用各项法律法规.
采访报道,媒体就要对其报道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若报道 挥作用.就应增强媒体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在具体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既要
2.健全媒体监督机制.有效保护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保证。当前,媒体监督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媒体监
督机制予以保障。健全的媒体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新闻记者采
访机制、媒体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媒体监督责任追究机制等。
首先,健全刑事侦查中新闻记者采访机制。记者采访是
媒体对刑事侦查予以监督的重要程序。记者对刑事侦查中的
案件依法进行采访.如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法律法规,损害公众利益和败坏社会风纪的刑事侦查行为,有
权进行采访.有权进行客观报道和公正的评价,侦查机关和有
关部门及领导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采访活动,被监督的侦
查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记者的采访应积极配合,要实事求
是地提供情况,要为记者的采访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对新闻媒
体揭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健全刑事侦查中的媒体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对新
闻批评报道和揭露的侦查机关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被“曝光”
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行动进行查处.要在各自
职权之内认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媒
体通报。新闻媒体对调查处理批评的案件应公开报道处理结
果,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显示党和政府消除丑恶与腐败
的决心和力量。
再次.健全刑事侦查中的媒体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为保
证媒体监督在刑事侦查中的正常有效开展,必须实施责任追
究。对于严重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围攻殴打记者,非法限
制记者的人身自由,或打击报复为记者提供线索者等现象,有
关主管部门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践表明,只有实施责任
追究.才能保证媒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正常发挥媒体监督的威
力。
3.增强媒体的法治意识.提升媒体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增强媒体的事实意识。正如J・阿特休尔在谈新闻
媒介的思想体系时讲道:“新闻媒介为实现‘公众的知晓权’服
务: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新闻媒介客观公正地报道
事实。” 新闻媒体对刑事侦查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尊重事
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事实准确就能够巧妙地避开新闻纠纷
和新闻官司,或在新闻官司发生后处于不败之地。在对刑事侦
查行为进行监督时,新闻工作者不宜毫无根据地作出有罪或
无罪的定性。以免对司法机关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
同时.在报道时应慎而又慎,不能刻意挖苦讽刺,侮辱他人人
格,侵犯他人权利.比如在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使用“犯罪分
子”、“案犯”之类的字样,就有侵犯他人名誉权之嫌,容易导致
尊重刑事侦查工作的保密规定。又要防止侵犯侦查工作人员
和当事人的名誉权。这样,既可增加新闻的可信度.又可以在
发生新闻纠纷时免除自己的责任。
再次,增强媒体的证据意识。在对刑事侦查进行监督的
过程中,新闻工作者更要善于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而保护自
己最好的手段就是掌握和保留确凿的证据,诸如各种证书、物
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如采访的电话录音、信件、现场摄影
和照片、当事者或知情者的签字、采访笔记等。它既可为自己
的监督工作提供准确的素材,也可避免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能
尽到诉讼中的举证责任。l8
四、结语
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刑事侦查的良性互动.就需要媒体与
刑事侦查各守界限。就媒体监督而言,尽管媒体监督的力量是
健康公民社会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无
限膨胀媒体的力量。媒体也有它发挥作用的边界,如果超越媒
体监督应有的边界.而介入司法判断的领域.那是放弃自己作
为舆论的长项而容易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侦
查司法活动应当把握大局,配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法律政策,有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正如原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肖扬在谈司法公正时所说:“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
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做能增强这种忠诚
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
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
求客观、准确、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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