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灯火万家)
新闻审判在不经意间发生
一张利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报纸、广播、电
【提示】‘l新闻审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而是
视、互联网,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不管我们愿不愿
一
种借助于新闻媒体影响力形成的独特判断。主要表
意,这些信息总是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撞进我们的
现为媒体超越司法程序。针对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
思想,影响我们的判断。媒体的舆论引导力达到了前所
案件,就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刑等一
未有的强度。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新闻报道不可能不涉
系列问题作出・判断和结论并公开报道.有意或无意中
及法律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审判”成为一个无
形成一种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其实质
法回避的话题。“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又
是以道德评判影响司法审判。以媒体“话语权”干预司
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西
法独立。
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 “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
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
‘‘
能
彩霞案、邓玉娇案、粱丽案等都隐
...
媒体呈 监督
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包括中国在内,世
,
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隐约约有“新闻审判”的影子。以
界各国都是禁止新闻凌驾于法律之上
权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闻
粱丽案为例,一些媒体制作的标
的。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
媒体报道法律案件时,必须立足于
题是《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可
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
法律事实,不能以事实加想象的方
能面临无期徒刑》、《女工“捡”300
决议》明确指出:“公众传媒对法庭审
式进行报道;新闻媒体可以独立地
万金饰恐被诉意义堪比许霆案》
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
进行案件调查,但是必须以司法部
等等。这些标题带有强烈的主观
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
门认可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同时还
倾向。我们相信媒体参与粱丽案
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
必须尊重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
的最初动机同绝大多数的舆论监
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但
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不能通过想象
督报道一样,是为了维护社会的
是在各国新闻界,都或多或少存在着
和推理来推动案件发展,更不能在
公平与正义。但现代社会是利益
“新闻审判”的现象。
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
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社会,不同
“新闻审判”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
事人进行“新闻
社会群体的意见很难达成一致,
生的。导致“新闻审判”的基本诱因是
审判”。 一一
而媒体通过对“民意”的选择,很
媒体“越位”。在西方新闻学里,媒体被
有可能强化或弱化某些群体的
认为是第四权力机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媒体的 “舆论”,它体现了媒体的立场和倾向性。当这种立场和
这种监督并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大众传播社会功能 倾向性在不经意间偏离法理时,“新闻审判”也就代替
的一种体现。第四权力机构只是一种形容,并不是说新
了正当的舆论监督。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这种偏离很可
闻媒介具有某种法定的权力,新闻记者进入法庭对审 能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知道,出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
判进行报道只是因为他们代表了那些不能亲自进人法
普遍憎恶,媒体于审判前或者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刑
庭旁听的普通公众。但在实际的案件报道过程中,为吸
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更多地带有不利于被告的倾向,此
引受众眼球。调动公众情绪,媒体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产
举可能影响法官,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审判。当年交
生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这种无形中的“越位”
通肇事逃逸的河南郑帅『公安干警张金柱就是在舆论穷
很容易左右舆论,而一旦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意识,就
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被处以极刑的。事后有人评
会把法庭推向社会。“新闻审判”由此产生。 论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
【关键词:新闻审判】
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
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
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而此
前,河南另一地区发生了一起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当
事人最终仅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未必原罪,要避免“新闻审判”,媒体在参与刑
事案件报道过程中,在法院判决结果产生之前,一定要
遵从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法则】
【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
名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是现代文明
社会的基本法则。新闻媒体既不能要求案件当事人在
处境困难的时候,满足他们的采访权利;也不能要求司
法机关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外公布案件
的具体情况;更不能要求法官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大
胆地推测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实例分析:马3撞人事件
2010年3月11日晚,重庆市沙滨路金沙港湾段
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练姓女子开着一辆红色马自达3
型小轿车以100多公里的时速将车道边上一名中年妇
女一路挤压约10多米,最后将其身体撞成两截,导致
妇女当场身亡。
从新闻的角度来看,这起车祸最让人震惊的地方
在于将受害人撞成了两截,所以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
除了现场的惨烈,媒体对肇事司机指责的声音也是一
浪高过一浪,其中不乏新闻审判之词。当时就有一家媒
体制作了这样的标题——《儿子在妈妈灵前拍桌发问:
杭州“胡三菱”时速101公里判3年重庆“练马3”飙
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则是,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
国家机关和公民应当推定当事人无罪,充分尊重他们
作为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在这条新闻中,记者巧
妙地借用了受害者儿子的话语权——“儿子拍桌发
问”;但是这里面到底有没有记者引导的成分,明眼人
一
140公里叉该如何》,我们知道,胡斌案已经远远超出了
看便知,再说它代表的是媒体立场,真要是有什么差
案件本身的法律意义,其背后更多的是普通人对“富二
代”的道德评判,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将练某与胡斌
并列在一起,无形中会产生一种舆论引导力,引发仇富
心理,进而形成一种带有严重情绪倾向的民意选择。事
错,媒体恐怕也难于免责。毋庸置疑,这家媒体并非要
刻意进行“新闻审判”,其出发点无非是要赚取受众的
眼球,但“新闻审判”却就在这不经意间发生了。
相比之下,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报道就要谨慎
实上,练某并非“富二代”。另外,标题借胡斌案直接引
导公众舆论就肇事者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进行探讨。
得多。从案件发生到最终判决,记者一共发了3条消
息:《昨晚沙滨路发生惨烈车祸一妇女被撞成两截》、
这也违背了法院判决前的“无罪法则”。从逻辑学上来
说,这实际上是一种类推行为。我国刑法中曾经存在过
《沙滨路交通肇事案今开审 死者家属获赔58万》、
《沙滨路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记
类推制度,结果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1997年新刑法彻
底抛弃了类推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者的报道始终遵循“无罪法则”,没有任何渲染的成分。
就新闻报道本身而言,除了现场更惨烈以外,和平常的
车祸新闻没有太大的不同。
报道没有任何情绪引导,也没有任何主观推断。特
别是在追踪报道过程中,记者也是充分尊重肇事者的 另外,媒体还要注意避免倾向性报道、煽情性报道
权利,没有像部分媒体那样就肇事者本人为何不与受
和片段性报道:避免倾向性报道就是在案件没有审结、
害家庭见面进行喋喋不休的讨论,其实在事发当时,肇 没有判决之前,不作倾向性报道,更不做有罪无罪推
事者与受害家庭直接见面很可能会激化矛盾。情绪失 论;避免煽情性报道,就是不渲染当事一方感情,不掺
控没准还会产生新的悲剧。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肇事 杂作者主观情绪;避免片段性报道,就是不要断章取
者是无罪的,媒体不能也无权要求肇事者该怎么做和
义,媒体对一个片段的报道可能并无不妥,但这个片段
怎么说。部分媒体对这些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系的细
未必预示整个案件的未来走向。
节进行放大和强化,不排除炒作的原因。新闻媒体就新 “情”“理”“法”三字。构成了新闻伦理学的支点。
闻事件进行适当炒作以增强事件的影响力本来无可厚 “铁肩担道义”、“惩恶扬善”,新闻媒体有悲天悯人的先
非,但是必须考虑到媒体责任和法律界限。从案件最后
天睛怀,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这是应该也是
的判决结果来看,也的确让将此案与胡斌案并列发问
必须的;而纯粹就新闻作品来说,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
的媒体大跌眼镜。法院认为,练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于 提下融入感情色彩也的确能够增强新闻事件的感染
2010年3月18日,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8万
力;但是尺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合情合理的事未必全部
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
合法,不合理但合法的事也是时有发生,“法”是终极选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练某有
择。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媒体具有新闻监督功能。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参考文献:
权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闻媒体报道法律案件
李瞻编译《传播法——判例与说明》
时,必须立足于法律事实,不能以事实加想象的方式进
乔新生《卢武铉悲剧与“新闻审判”》(检察日报,
行报道;新闻媒体可以独立地进行案件调查,但是必须
2009。06.12)
以司法部门认可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同时还必须尊重
关于新闻审判的杂谈(念心的博客)
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不能通过
李雪慧主编《检察新闻传播导论》(第四章检查新闻
想象和推理来推动案件发展。更不能在没有掌握确凿
传播遵循的一般原则)
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新闻审判”。
魏永征等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第六
但这并不是说。媒体除了事件现场本身就没有更
章,新闻与审判)
多的报道空间了,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
许新芝 罗朋 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第五章舆
的前提下记者完全可以展开独立调查。对影响司法公
论监督的法制化问题)
正的事实也可以曝光。
陈绚编著《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三章 大众传
对于案件评论,学术界大致提出了这样一些原则:
播与司法公开公正)
第一.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纪律中的问题作
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
第二。一审判决后,如果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
对判决作评论。但有如下界限:(1)应当在充分报道事
实的基础上评论,评论和事实要分清楚,避免事实没有
弄清楚就空作评论,把评论混同于事实;(2)应当着重
从法理、法律意识层面加以评论。避免简单化的“表态”
和煽情性的“呼吁”、“声讨”之类的文辞;(3)应当着重
发表社会公众包括法律专家的评论,避免直接以新闻
媒介和记者的名义作评论;(4)应当注意发表不同意见
的评论。避免只发表一种意见的评论。
第三。终审判决以后,不再有限制。
(作者单位为重庆广电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4-03-20 02:3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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