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审判在不经意间发生

更新时间:2024-03-20 02:38:5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灯火万家)

新闻审判在不经意间发生

新闻审判在不经意间发生 

一张利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报纸、广播、电 

【提示】‘l新闻审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而是 

视、互联网,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不管我们愿不愿 

种借助于新闻媒体影响力形成的独特判断。主要表 

意,这些信息总是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撞进我们的 

现为媒体超越司法程序。针对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 

思想,影响我们的判断。媒体的舆论引导力达到了前所 

案件,就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刑等一 

未有的强度。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新闻报道不可能不涉 

系列问题作出・判断和结论并公开报道.有意或无意中 

及法律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审判”成为一个无 

形成一种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其实质 

法回避的话题。“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又 

是以道德评判影响司法审判。以媒体“话语权”干预司 

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西 

法独立。 

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 “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 

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 

‘‘

彩霞案、邓玉娇案、粱丽案等都隐 

...

媒体呈 监督 

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包括中国在内,世 

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隐约约有“新闻审判”的影子。以 

界各国都是禁止新闻凌驾于法律之上 

权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闻 

粱丽案为例,一些媒体制作的标 

的。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 

媒体报道法律案件时,必须立足于 

题是《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可 

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 

法律事实,不能以事实加想象的方 

能面临无期徒刑》、《女工“捡”300 

决议》明确指出:“公众传媒对法庭审 

式进行报道;新闻媒体可以独立地 

万金饰恐被诉意义堪比许霆案》 

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 

进行案件调查,但是必须以司法部 

等等。这些标题带有强烈的主观 

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 

门认可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同时还 

倾向。我们相信媒体参与粱丽案 

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 

必须尊重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 

的最初动机同绝大多数的舆论监 

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但 

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不能通过想象 

督报道一样,是为了维护社会的 

是在各国新闻界,都或多或少存在着 

和推理来推动案件发展,更不能在 

公平与正义。但现代社会是利益 

“新闻审判”的现象。 

没有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 

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的社会,不同 

“新闻审判”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 

事人进行“新闻 

社会群体的意见很难达成一致, 

生的。导致“新闻审判”的基本诱因是 

审判”。 一一 

而媒体通过对“民意”的选择,很 

媒体“越位”。在西方新闻学里,媒体被 

有可能强化或弱化某些群体的 

认为是第四权力机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媒体的 “舆论”,它体现了媒体的立场和倾向性。当这种立场和 

这种监督并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大众传播社会功能 倾向性在不经意间偏离法理时,“新闻审判”也就代替 

的一种体现。第四权力机构只是一种形容,并不是说新 

了正当的舆论监督。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这种偏离很可 

闻媒介具有某种法定的权力,新闻记者进入法庭对审 能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知道,出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 

判进行报道只是因为他们代表了那些不能亲自进人法 

普遍憎恶,媒体于审判前或者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刑 

庭旁听的普通公众。但在实际的案件报道过程中,为吸 

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更多地带有不利于被告的倾向,此 

引受众眼球。调动公众情绪,媒体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产 

举可能影响法官,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正审判。当年交 

生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这种无形中的“越位” 

通肇事逃逸的河南郑帅『公安干警张金柱就是在舆论穷 

很容易左右舆论,而一旦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意识,就 

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被处以极刑的。事后有人评 

会把法庭推向社会。“新闻审判”由此产生。 论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 

【关键词:新闻审判】 

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 

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 

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而此 

前,河南另一地区发生了一起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当 

事人最终仅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未必原罪,要避免“新闻审判”,媒体在参与刑 

事案件报道过程中,在法院判决结果产生之前,一定要 

遵从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法则】 

【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 

名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说是现代文明 

社会的基本法则。新闻媒体既不能要求案件当事人在 

处境困难的时候,满足他们的采访权利;也不能要求司 

法机关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外公布案件 

的具体情况;更不能要求法官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大 

胆地推测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实例分析:马3撞人事件 

2010年3月11日晚,重庆市沙滨路金沙港湾段 

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练姓女子开着一辆红色马自达3 

型小轿车以100多公里的时速将车道边上一名中年妇 

女一路挤压约10多米,最后将其身体撞成两截,导致 

妇女当场身亡。 

从新闻的角度来看,这起车祸最让人震惊的地方 

在于将受害人撞成了两截,所以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 

除了现场的惨烈,媒体对肇事司机指责的声音也是一 

浪高过一浪,其中不乏新闻审判之词。当时就有一家媒 

体制作了这样的标题——《儿子在妈妈灵前拍桌发问: 

杭州“胡三菱”时速101公里判3年重庆“练马3”飙 

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则是,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 

国家机关和公民应当推定当事人无罪,充分尊重他们 

作为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在这条新闻中,记者巧 

妙地借用了受害者儿子的话语权——“儿子拍桌发 

问”;但是这里面到底有没有记者引导的成分,明眼人 

140公里叉该如何》,我们知道,胡斌案已经远远超出了 

看便知,再说它代表的是媒体立场,真要是有什么差 

案件本身的法律意义,其背后更多的是普通人对“富二 

代”的道德评判,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将练某与胡斌 

并列在一起,无形中会产生一种舆论引导力,引发仇富 

心理,进而形成一种带有严重情绪倾向的民意选择。事 

错,媒体恐怕也难于免责。毋庸置疑,这家媒体并非要 

刻意进行“新闻审判”,其出发点无非是要赚取受众的 

眼球,但“新闻审判”却就在这不经意间发生了。 

相比之下,重庆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报道就要谨慎 

实上,练某并非“富二代”。另外,标题借胡斌案直接引 

导公众舆论就肇事者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进行探讨。 

得多。从案件发生到最终判决,记者一共发了3条消 

息:《昨晚沙滨路发生惨烈车祸一妇女被撞成两截》、 

这也违背了法院判决前的“无罪法则”。从逻辑学上来 

说,这实际上是一种类推行为。我国刑法中曾经存在过 

《沙滨路交通肇事案今开审 死者家属获赔58万》、 

《沙滨路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记 

类推制度,结果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1997年新刑法彻 

底抛弃了类推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者的报道始终遵循“无罪法则”,没有任何渲染的成分。 

就新闻报道本身而言,除了现场更惨烈以外,和平常的 

车祸新闻没有太大的不同。 

报道没有任何情绪引导,也没有任何主观推断。特 

别是在追踪报道过程中,记者也是充分尊重肇事者的 另外,媒体还要注意避免倾向性报道、煽情性报道 

权利,没有像部分媒体那样就肇事者本人为何不与受 

和片段性报道:避免倾向性报道就是在案件没有审结、 

害家庭见面进行喋喋不休的讨论,其实在事发当时,肇 没有判决之前,不作倾向性报道,更不做有罪无罪推 

事者与受害家庭直接见面很可能会激化矛盾。情绪失 论;避免煽情性报道,就是不渲染当事一方感情,不掺 

控没准还会产生新的悲剧。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肇事 杂作者主观情绪;避免片段性报道,就是不要断章取 

者是无罪的,媒体不能也无权要求肇事者该怎么做和 

义,媒体对一个片段的报道可能并无不妥,但这个片段 

怎么说。部分媒体对这些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系的细 

未必预示整个案件的未来走向。 

节进行放大和强化,不排除炒作的原因。新闻媒体就新 “情”“理”“法”三字。构成了新闻伦理学的支点。 

闻事件进行适当炒作以增强事件的影响力本来无可厚 “铁肩担道义”、“惩恶扬善”,新闻媒体有悲天悯人的先 

非,但是必须考虑到媒体责任和法律界限。从案件最后 

天睛怀,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这是应该也是 

的判决结果来看,也的确让将此案与胡斌案并列发问 

必须的;而纯粹就新闻作品来说,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 

的媒体大跌眼镜。法院认为,练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于 提下融入感情色彩也的确能够增强新闻事件的感染 

2010年3月18日,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8万 

力;但是尺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合情合理的事未必全部 

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 

合法,不合理但合法的事也是时有发生,“法”是终极选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练某有 

择。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媒体具有新闻监督功能。但不可超越法律界限越 

参考文献: 

权行使行政功能或司法功能。新闻媒体报道法律案件 

李瞻编译《传播法——判例与说明》 

时,必须立足于法律事实,不能以事实加想象的方式进 

乔新生《卢武铉悲剧与“新闻审判”》(检察日报, 

行报道;新闻媒体可以独立地进行案件调查,但是必须 

2009。06.12) 

以司法部门认可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同时还必须尊重 

关于新闻审判的杂谈(念心的博客) 

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不能通过 

李雪慧主编《检察新闻传播导论》(第四章检查新闻 

想象和推理来推动案件发展。更不能在没有掌握确凿 

传播遵循的一般原则) 

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新闻审判”。 

魏永征等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第六 

但这并不是说。媒体除了事件现场本身就没有更 

章,新闻与审判) 

多的报道空间了,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 

许新芝 罗朋 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第五章舆 

的前提下记者完全可以展开独立调查。对影响司法公 

论监督的法制化问题) 

正的事实也可以曝光。 

陈绚编著《大众传播法规案例教程》(第三章 大众传 

对于案件评论,学术界大致提出了这样一些原则: 

播与司法公开公正) 

第一.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纪律中的问题作 

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 

第二。一审判决后,如果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 

对判决作评论。但有如下界限:(1)应当在充分报道事 

实的基础上评论,评论和事实要分清楚,避免事实没有 

弄清楚就空作评论,把评论混同于事实;(2)应当着重 

从法理、法律意识层面加以评论。避免简单化的“表态” 

和煽情性的“呼吁”、“声讨”之类的文辞;(3)应当着重 

发表社会公众包括法律专家的评论,避免直接以新闻 

媒介和记者的名义作评论;(4)应当注意发表不同意见 

的评论。避免只发表一种意见的评论。 

第三。终审判决以后,不再有限制。 

(作者单位为重庆广电数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新闻审判在不经意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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