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李文睿)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罗彩霞案
(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
(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
(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
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
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和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但不能以受教
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受教育权是宪法权
力。
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
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
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
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
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
亲呼叫,便按键接听。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
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
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
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4)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5)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同学的权力?
(6)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要点: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
试违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
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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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
给予行政处分。
(4)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5)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
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学
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6)本案是一则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3.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
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
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
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
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
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
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
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
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
处理,以儆效尤。2天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ianhe作出的
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
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该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要点: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
序;…….(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型准
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
条规定;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违背了第55条规定;没有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违背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也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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