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潸然泪下造句)
新闻知识(200g.1 1) ・探索与争鸣・
浅析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
王 龙
弊。如果民众合法意愿在表达过程中,过于受限,甚
至会因言获罪,那民众在个案面前只会噤若寒蝉,
“全民法官”现象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网络环境的实时特性为“全民法官”现象
的产生提供了有力武器。纵观近年来的多宗网民群
体性参与的“网络审判”,反映迅速、即时评论是
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最为典型的就是“杭州飙
车案”,2009年5月7日晚上事故发生后,短短48,-J,,时
内,网友就通过搜索找到了肇事车“浙h608ZO”的多
次违章记录,并开始了对“富二代”的申讨,危害公
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争论此起彼伏,就连警方通
过侦查而公布的“70码”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四是网络的聚合力为“全民法官”形成强势舆
论创造基本条件。连接上网,轻点鼠标,只需几个简
单的动作就可以和天南海北的朋友在同一个社区内交
流观点、分享信息,如此简单、低成本行为必然会在
当今社会是权利意识普遍苏醒和网络传媒的高
度发达的社会。网络传媒凭借其特有的属性,在现代
社会中与公民不断增长的民主意识完成了天然对接。
近年来,媒体高度关注、民意广泛介入审判的个案时
有发生,许多网友义不容辞地充当起法官的角色,这
种群体性参与司法的活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全民法
官”现象。如“躲猫猫”事件、“梁丽案”、“杭州
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在网络
中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从而引发了“全民法官”
现象。应该看到,这种“全民法官”现象,是指民众
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利用网络大规模
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或发表评论,
以实现司法诉求的目的。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民法官”现象会
一
、
在网络环境中出现?
网络较之普通媒体,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全民法官”现象的出现和发展与网络的特点有着
密切的关系。
是网络环境中广泛的民众基础为“全民法官”
现象产生提供了人力支持。“全民法官”现象是社会
民众普遍参与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其产生离不开广
泛的民众基础。据不完全统计, ̄!Jl2009年2月底,我
国互联网用户达N3亿,网络媒体被称为第四媒体或
新兴媒体,成为我国许多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
部分。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为“全民法官”队伍提
供了的生力军,这些网民中有专家、学者、学生、工
一
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凝聚起多数民众,而且这些民众之
间由于通过网络的交流,基本上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
观点,这就为“全民法官”形成强势舆论创造条件。
数次案例证明:一旦重大的案件或事件曝光,网民就
可以通过“发帖”、“写博”、“跟帖”、“即时聊
天”等方式交流信息,畅谈看法,并迅速形成舆情。
二、问题的分析——网络环境中的“全民法官”
现象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
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对
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
消极的方面:
从积极方面看:
一
人、公务员、普通群众等等,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
各行各业,不仅参与人数多、范围广,而且能代表社
会各种不同意见,这些意见在网络中演变成很强代表
性的舆论。
是“全民法官”现象对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监
二是网络环境的虚拟特性为“全民法官”现象
的产生创造了自由氛围。言论自由是“全民法官”现
象的必要保障;自由言论是“全民法官”现象的实
现方式。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以“隐身”
方式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而不必在意会不会让人知
晓,畅所欲言的网络环境也让民众可以“路见不平一
声吼”,面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可以大胆地针砭时
督作用。宪法第27条第l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
的监督”;第4l条进~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情中
“全民法官”现象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民众广泛关注、
广泛参与的过程,将司法审判置于网络监督下,使司
法程序透明度增强,可以减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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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新闻知识(2009.1 1)
民法官”现象的认识,进一步加强规范引导,尽量消
除不利影响。
是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在法治社会中,
司法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第126条
也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司法工
作并非存在于真空当中,司法工作人员也是社会的一
员,在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中一些舆论的影
一
象的发生,在有些情形下,甚至可以使司法摆脱其他
外部力量,防止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
法公正。
二是“全民法官”现象有助于民众充分表达法律
诉求。现代法律的本质是实现民意。随着法制建设的
不断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法律
的诉求由过去的消极被动接受,变为现在的积极主动
介入。传统媒体对公民的言论往往会有一个筛选、加
工的过程,民众意见在此期间往往发生变形而得不到
充分表达。而“全民法官”现象是民众在互联网上自
由公开发表信息、表达意见,直接参与到信息的生产
和传播过程中,可以说是民意在某一社会问题上的凝
聚和爆发,这种凝聚和爆发是一种合力的表现,它集
中体现当下民众的法律理解和法律诉求。
三是“全民法官”现象有助于民众法律素养的提
高。“全民法官”是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可能的
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
性进行评论与批判。民众在参与过程中,利用网络媒
体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相互交流,在参与中学
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正确的意见
与不正确的意见在网民的“审判”过程中涤荡,有效
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从消极方面看:
响,加上法官个人经历、文化程度、法律素养等因素
的不同,在面对“全民法官”现象中倾向性民意时,
难免会在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压力,对依法正确行使权
利造成影响。为此,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始
终确立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
则,重视客观事实,减少外界干扰,确保司法工作人
员独立的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理性的判决,维护司法独
立的神圣性。
二是要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规范网络媒体
的法律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还
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
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全
民法官”现象也会越演越烈,必须用法律来保障民众
在互联网参与行为。要从法律条文角度,准确界定网
络民众的各种行为,明确解释民众在网络中“公正评
论与批评”、“善意表达司法诉求”、“依法行使监
督权利”等行为。既要对正确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
力要加以保护,鼓励民众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也要
对在互联网上假借名义而故意泄露个人隐私、虚假消
息、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把民众的权
力纳入良性的法律运行轨道。
三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全民法官”现象的出
现在主观上有其必然原因,一方面是民众法律意识的
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民众对公权力监督司法权信
任的缺失。在公权力对司法权监督不到位的时候,民
众自然会运用私权对司法进行监督,“全民法官”现
象就是民众利用舆论监督权的写照。我们现在正处于
社会的矛盾凸显期,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信息,只
是对司法的独立性有一定影响。司法独立一
直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和信仰的法律准则,但
一
在舆论面前,很难有人做到“舆论归舆论,法律归法
律”。占据主导地位的舆论充斥着质疑、批评、指
责,往往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起诉阶
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全民法官”的裁决书已
经下达(如刘涌案、周正龙案、许霆案、习水嫖幼
案、邓玉娇案等)。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
应,热议和干预案件,这就容易对法官造成舆论压
力,影响了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二是容易把道德情感强加与法律。法律理性与道
德情感有着密切联系的,部分法律也根源于道德,但法
律理性却不等同于道德情感。“全民法官”中的民众并
非真正法官,不懂得法律特有的思维逻辑,遵循特定的
法律理性,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容易凭直觉、伦
理等来判定案件是非,有时是为了发泄不满,有时是出
于对弱者的同情,有时是对权利阶层和富人阶层的指
责等等,这就在“全民审判”的过程夹杂着很多的非理
性的东西,加之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
会把民众“逼”向自己找信息、自己猜信息的反面。
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司法可以影响民意,而司法引导
民意的关键就是司法对待传媒的态度,公权机关、司
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传达给民众,
就可以达到安抚民意、引导民意效果,也只有这样,
才可以在网络舆情中占有主动。
参考文献
1.杨凯: ‘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兼论现代司法理念与传
媒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融合》,载<法律适用》2 0 0 5年第1期.
2 万毅: 《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载
同,往往又会在相互的碰撞使这种情绪得到加强,以道
德情感的标准来左右客观的法律。
三、问题的解决——对“全民法官”现象的对策
可以看出“全民法官”现象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起到监督司法运行、弘扬法治理念、顺畅民意
表达渠道的作用,但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容
易产生以情代法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深化对“全
北大法律信息网。
3汪海燕: ‘网络舆情与司法》,载法制网
4.魏文彪:《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载2Oo6年9月15日北京
青年报。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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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3-20 02:3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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