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

更新时间:2024-03-20 02:34:3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潸然泪下造句)

浅析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

新闻知识(200g.1 1) ・探索与争鸣・ 

浅析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 

王 龙 

弊。如果民众合法意愿在表达过程中,过于受限,甚 

至会因言获罪,那民众在个案面前只会噤若寒蝉, 

“全民法官”现象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网络环境的实时特性为“全民法官”现象 

的产生提供了有力武器。纵观近年来的多宗网民群 

体性参与的“网络审判”,反映迅速、即时评论是 

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最为典型的就是“杭州飙 

车案”,2009年5月7日晚上事故发生后,短短48,-J,,时 

内,网友就通过搜索找到了肇事车“浙h608ZO”的多 

次违章记录,并开始了对“富二代”的申讨,危害公 

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争论此起彼伏,就连警方通 

过侦查而公布的“70码”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四是网络的聚合力为“全民法官”形成强势舆 

论创造基本条件。连接上网,轻点鼠标,只需几个简 

单的动作就可以和天南海北的朋友在同一个社区内交 

流观点、分享信息,如此简单、低成本行为必然会在 

当今社会是权利意识普遍苏醒和网络传媒的高 

度发达的社会。网络传媒凭借其特有的属性,在现代 

社会中与公民不断增长的民主意识完成了天然对接。 

近年来,媒体高度关注、民意广泛介入审判的个案时 

有发生,许多网友义不容辞地充当起法官的角色,这 

种群体性参与司法的活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全民法 

官”现象。如“躲猫猫”事件、“梁丽案”、“杭州 

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在网络 

中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从而引发了“全民法官” 

现象。应该看到,这种“全民法官”现象,是指民众 

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利用网络大规模 

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或发表评论, 

以实现司法诉求的目的。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民法官”现象会 

在网络环境中出现? 

网络较之普通媒体,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全民法官”现象的出现和发展与网络的特点有着 

密切的关系。 

是网络环境中广泛的民众基础为“全民法官” 

现象产生提供了人力支持。“全民法官”现象是社会 

民众普遍参与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其产生离不开广 

泛的民众基础。据不完全统计, ̄!Jl2009年2月底,我 

国互联网用户达N3亿,网络媒体被称为第四媒体或 

新兴媒体,成为我国许多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 

部分。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为“全民法官”队伍提 

供了的生力军,这些网民中有专家、学者、学生、工 

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凝聚起多数民众,而且这些民众之 

间由于通过网络的交流,基本上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 

观点,这就为“全民法官”形成强势舆论创造条件。 

数次案例证明:一旦重大的案件或事件曝光,网民就 

可以通过“发帖”、“写博”、“跟帖”、“即时聊 

天”等方式交流信息,畅谈看法,并迅速形成舆情。 

二、问题的分析——网络环境中的“全民法官” 

现象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 

网络环境中“全民法官”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对 

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 

消极的方面: 

从积极方面看: 

人、公务员、普通群众等等,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 

各行各业,不仅参与人数多、范围广,而且能代表社 

会各种不同意见,这些意见在网络中演变成很强代表 

性的舆论。 

是“全民法官”现象对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监 

二是网络环境的虚拟特性为“全民法官”现象 

的产生创造了自由氛围。言论自由是“全民法官”现 

象的必要保障;自由言论是“全民法官”现象的实 

现方式。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以“隐身” 

方式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而不必在意会不会让人知 

晓,畅所欲言的网络环境也让民众可以“路见不平一 

声吼”,面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可以大胆地针砭时 

督作用。宪法第27条第l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 

的监督”;第4l条进~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情中 

“全民法官”现象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民众广泛关注、 

广泛参与的过程,将司法审判置于网络监督下,使司 

法程序透明度增强,可以减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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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新闻知识(2009.1 1) 

民法官”现象的认识,进一步加强规范引导,尽量消 

除不利影响。 

是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在法治社会中, 

司法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第126条 

也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司法工 

作并非存在于真空当中,司法工作人员也是社会的一 

员,在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中一些舆论的影 

象的发生,在有些情形下,甚至可以使司法摆脱其他 

外部力量,防止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 

法公正。 

二是“全民法官”现象有助于民众充分表达法律 

诉求。现代法律的本质是实现民意。随着法制建设的 

不断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法律 

的诉求由过去的消极被动接受,变为现在的积极主动 

介入。传统媒体对公民的言论往往会有一个筛选、加 

工的过程,民众意见在此期间往往发生变形而得不到 

充分表达。而“全民法官”现象是民众在互联网上自 

由公开发表信息、表达意见,直接参与到信息的生产 

和传播过程中,可以说是民意在某一社会问题上的凝 

聚和爆发,这种凝聚和爆发是一种合力的表现,它集 

中体现当下民众的法律理解和法律诉求。 

三是“全民法官”现象有助于民众法律素养的提 

高。“全民法官”是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可能的 

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 

性进行评论与批判。民众在参与过程中,利用网络媒 

体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相互交流,在参与中学 

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正确的意见 

与不正确的意见在网民的“审判”过程中涤荡,有效 

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从消极方面看: 

响,加上法官个人经历、文化程度、法律素养等因素 

的不同,在面对“全民法官”现象中倾向性民意时, 

难免会在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压力,对依法正确行使权 

利造成影响。为此,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始 

终确立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 

则,重视客观事实,减少外界干扰,确保司法工作人 

员独立的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理性的判决,维护司法独 

立的神圣性。 

二是要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规范网络媒体 

的法律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还 

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 

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全 

民法官”现象也会越演越烈,必须用法律来保障民众 

在互联网参与行为。要从法律条文角度,准确界定网 

络民众的各种行为,明确解释民众在网络中“公正评 

论与批评”、“善意表达司法诉求”、“依法行使监 

督权利”等行为。既要对正确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 

力要加以保护,鼓励民众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也要 

对在互联网上假借名义而故意泄露个人隐私、虚假消 

息、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把民众的权 

力纳入良性的法律运行轨道。 

三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全民法官”现象的出 

现在主观上有其必然原因,一方面是民众法律意识的 

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民众对公权力监督司法权信 

任的缺失。在公权力对司法权监督不到位的时候,民 

众自然会运用私权对司法进行监督,“全民法官”现 

象就是民众利用舆论监督权的写照。我们现在正处于 

社会的矛盾凸显期,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信息,只 

是对司法的独立性有一定影响。司法独立一 

直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和信仰的法律准则,但 

在舆论面前,很难有人做到“舆论归舆论,法律归法 

律”。占据主导地位的舆论充斥着质疑、批评、指 

责,往往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起诉阶 

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全民法官”的裁决书已 

经下达(如刘涌案、周正龙案、许霆案、习水嫖幼 

案、邓玉娇案等)。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 

应,热议和干预案件,这就容易对法官造成舆论压 

力,影响了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二是容易把道德情感强加与法律。法律理性与道 

德情感有着密切联系的,部分法律也根源于道德,但法 

律理性却不等同于道德情感。“全民法官”中的民众并 

非真正法官,不懂得法律特有的思维逻辑,遵循特定的 

法律理性,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容易凭直觉、伦 

理等来判定案件是非,有时是为了发泄不满,有时是出 

于对弱者的同情,有时是对权利阶层和富人阶层的指 

责等等,这就在“全民审判”的过程夹杂着很多的非理 

性的东西,加之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 

会把民众“逼”向自己找信息、自己猜信息的反面。 

民意可以影响司法、司法可以影响民意,而司法引导 

民意的关键就是司法对待传媒的态度,公权机关、司 

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传达给民众, 

就可以达到安抚民意、引导民意效果,也只有这样, 

才可以在网络舆情中占有主动。 

参考文献 

1.杨凯: ‘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兼论现代司法理念与传 

媒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融合》,载<法律适用》2 0 0 5年第1期. 

2 万毅: 《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载 

同,往往又会在相互的碰撞使这种情绪得到加强,以道 

德情感的标准来左右客观的法律。 

三、问题的解决——对“全民法官”现象的对策 

可以看出“全民法官”现象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起到监督司法运行、弘扬法治理念、顺畅民意 

表达渠道的作用,但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容 

易产生以情代法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深化对“全 

北大法律信息网。 

3汪海燕: ‘网络舆情与司法》,载法制网 

4.魏文彪:《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载2Oo6年9月15日北京 

青年报。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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