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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02:32:2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施工委托书)

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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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论文摘要:宪法的司法化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

求。但宪法在我国仍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宪法实施现状,

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应首先树立宪法权威,改变宪法观

念,完善宪法的解释,建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问题,逐步建立宪法

法院和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适用 公民基本权利 对于宪

法司法化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向其

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认为法院

在司法审判中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依据,而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进行

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在我国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宪法直接进入司

法程序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违宪审查的缺陷,更直接的发挥宪

法的作用。这正是第一个观点的内容,它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当宪法保护

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官也能依宪法审判

案件。这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

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宪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宪法监督。而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惯

例是宪法不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适用,因此我国宪

法的实施有名无实。 一、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 1.立

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

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

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

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

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

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

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

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 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

的案件确有存在 尽管我国形成了不援用宪法判案的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

确实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惯例,大胆创

新,山西闻喜县粮食贸易公司案、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案、齐玉苓案……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属齐玉苓案,它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八年

前,齐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3日公

布了法释[20XX]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

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它不仅维护了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一

次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应用的主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齐玉苓

案虽然在判决中援引了宪法,但笔者认为也并非真正的对宪法的直接适用,而是

在向最高院请示以后,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而适用的,宪法的适用不是一般规则。

这就导致八年后的今天,与齐玉苓有相似遭遇的罗彩霞却得不到相似的判决结

果。 20XX年,湖南隆回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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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XX年,罗

彩霞诉诸法律维权。本来“罗彩霞事件”完全可以依循“齐玉苓案”的先例来处理,

然而,当年的《批复》已自20XX年12月24日起以“已经停止适用”为由被废止

了。最高院的这一举动不仅给罗彩霞案出了难题,更重要的是让讨论至今的“宪

法司法化”也受到了质疑。有的学者认为,20XX年的《批复》被废除意味着法

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 二、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的必要性 1.宪

法的司法适用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生而肩负着保障人权的使命。在法治化

进程中,起灵魂作用的并贯穿始终的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基础内容是宪法所保

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其它法律产生的依据,其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

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如

果我们忘记了宪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就会将宪法束之高搁,无法发挥作用,人权

就是空洞的口号。 2.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

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我国在1999年3月15日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走上了法治之路。我国在20XX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人权保护在我国被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宪法的产生

是近代法治确立的标志,法治的核心和根本是“宪治”,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来达

到宪政的状态。实行宪政需要能有效实施的活的宪法,否则,有宪法也无宪政。

3.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宪法的司法化最早源于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随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

家都纷纷采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而我国正处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

键时期,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向世界市场迈进,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

也要走向世界,与世界看齐。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

和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纵观历史和现实,我国亟需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三、外国宪法的司法适用的几种模式 1.美国宪法的适用制度 美国的违宪

审查制度和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关系密切,均包括在司法审查中。但是,美国法院

并不对二者进行区分。美国的体制被称为“司法机关模式”。美国是现代资产阶级

国家最先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

的。当时的大法官马歇尔指出: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那么,应该有人来认

定什么是违宪的法律;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均能适用于同一案

件,法院应该决定适用哪一个。因为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违宪的法律是无效

的,所以,法院当然的应该适用宪法。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特点是宪法解

释权与审判权合一行使,当法律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不一致时,则以成文宪法

为依据。在司法审查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权通过判决的方式解

释宪法,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另一措施。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普

通法院的司法程序给予救济。提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宪诉讼,必须是在

要求确认被指控的法律违宪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这与法国德国有所不同。 2.法

国宪法的适用 欧洲各国的体制与美国不同,由于早期受英国“议会至上”原则

的影响,欧洲各国的议会过于强大,而法院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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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宪法   司法   适用   法律   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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