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游北京)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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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进,*,生于1990年6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
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向蜜,*,生于1993年2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
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民,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广忠,*,生于1965年11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
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2号楼3楼(寰宇大厦)一层104号门
面、15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武,*,生于1980年5月13日,汉
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本院受理原告向进、向蜜与被告向广忠、中国人寿财险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向进、向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进、向蜜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
向广忠、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进、向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2元(已减半),由原告向进、向蜜负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何小红
人民陪审员 廖红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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