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暮春三月)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篇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207)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内容执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一)乳腺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按乳
腺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其它妇科癌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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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原发性其它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本公司
按其它妇科癌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其它妇科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
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
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
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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