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最终版本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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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六级作文)

新消防法最终版本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

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

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

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

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

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

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

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

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

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

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

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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