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多尔衮与孝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29
【实施日期】2021.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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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
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
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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