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母亲的纯净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
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
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
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
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
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4-03-19 08:2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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