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最新

更新时间:2024-03-19 08:22:3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母亲的纯净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

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

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

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

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

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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