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增值税营业税

更新时间:2024-03-19 08:08:0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高6)

2009增值税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_政策法规栏目

全国不没有将它们上升到"法"的地位,目前以《条例》发布,下面细则,《条例》在网上

索引一下就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

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

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

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009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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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货物   加工   销售   单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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