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伤感的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9.12.12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施行日期】2020.03.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
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
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
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
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
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
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
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
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
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
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
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
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
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
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
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
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
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
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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