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9 08:02:4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母亲节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

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

废止。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

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

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

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

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

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

和放大。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

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

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点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

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

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一般认为,

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

[2002]420号文件,还要加上若干解释工作来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

并不征税,分立要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总局

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说句明白话,这下子,多年之隐,一时了之!

王骏点评——要是再来一个公告,也不征收营业税就更好了。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

出售、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大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

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合并

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质相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

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

的“壳”。 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

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

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

值税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

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

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会计准则中资

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

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

交易的关键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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