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母亲节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
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
废止。
特此公告。
王骏点评——
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
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
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
重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
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合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
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
和放大。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要废止,是因为其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
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
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张伟点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
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
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一般认为,
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
[2002]420号文件,还要加上若干解释工作来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
并不征税,分立要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总局
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说句明白话,这下子,多年之隐,一时了之!
王骏点评——要是再来一个公告,也不征收营业税就更好了。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
出售、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大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
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合并
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质相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
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
的“壳”。 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
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
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
值税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
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
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会计准则中资
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
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
交易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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