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描写老人外貌的句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1.12.02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 【施行日期】2011.12.0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
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
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
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
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
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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