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

更新时间:2024-03-19 07:58:4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描写老人外貌的句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1.12.02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 【施行日期】2011.12.0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

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

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

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

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

业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

本文发布于:2024-03-19 07:5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08063282907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税务师   事务所   涉税   业务   鉴证   机关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