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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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江柳共风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9.02.1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9〕3号),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

税务司)。

附件: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

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

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

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

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

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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