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项医疗核心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18 04:57:1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珠江夜游)

十四项医疗核心制度

十四项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四、会诊制度。五、

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查对制度。十一、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十二、新技术准入制

度.十三、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

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

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

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3、首诊医师下班前,

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4、

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

病,应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

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

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

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

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

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患者。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

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

主任)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5、查房前要做

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

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

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6、查房内容:①、住院医师查房,

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

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

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

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②、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

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

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③、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

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

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2、

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

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

要,做好发言准备.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

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四、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2、急诊会诊

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

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3、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

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

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

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

室人员的业务水平。4、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

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

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

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5、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

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

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

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

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

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

论,原则一

年举行≥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

科室人员。 6、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

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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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会诊   医师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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