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礼失求诸野)
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0.11.08
1990.11.08
沈政发[1990]94号
财务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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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90)94号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有效地促进机
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执行结构工资制并担负一定
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执行结构工资制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人事局是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以上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文件或省直部门与劳动人事、财政部门会签的文件,是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的依据,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有关奖金、津贴、补贴
规定。
第五条 凡属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奖金、津贴、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各单位须将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执行机关奖金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节支奖、编制包干节余奖、政府
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或经市政府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再执行其他奖金,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实物形式变相
发放奖金。
第七条 凡由政府实行工作责任目标管理的单位,又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同一目标责任状的表奖,
统一纳入政府机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作为目标实现情况和评奖的依据之一。不重复发奖金。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直接承担经济工作指标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责任目标
管理奖金水平可视情况高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但不得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三个半月。
第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不得参与所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奖金分配,不得接受所属单位给予的奖
金。
第十条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奖金标
准,也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或执行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奖金分配办法,但一定时期内只允许实行一
种办法,不得两种以上办法同时实行。
第十一条 凡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事业单位,每年需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奖金收入。其奖金提取标准、
分配办法须经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时,须持有关文件、承包合同(超过纳税
起征点发放奖金,须持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市人事局审批增加的奖金、工资
性津贴、补贴,各开户银行予以拒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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