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23:04:5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绿怎么拼)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

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

〔200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

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

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

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

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达不到

县级最低财力(支出)保障线的县(市、区)。财政困难县名单在山东

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上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

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

站。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

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符合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

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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