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网络审计)
Youth Research・儿童福利制度研究 《考善学 ̄}2014年第1期
关于完善儿童指定监护程序的思考
陆诚晨①
[摘要] 实践中法院一直困扰于“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在少年司法理念指导下,依托现
有少年司法制度所构建的组织形式,通过完善现有的指定监护程序,明确新指定监护的启动主体、
适用条件以及具体配套程序,可以较好地解决“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
[关键词] 指定监护;儿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一
、
问题的提出
最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遇到了这样的案件:因监护纠纷,双方都不愿意承担
抚养责任,而把儿童遗弃在法院。以往对此类儿童福利的问题,大多从政策层面展开讨论,对于司
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儿童福利的问题,鲜有人谈及。笔者认为,一个理论从成熟到具体应用势必要花
费很长的时间,倒不如从现有的制度中找到立足点,发掘出保障儿童福利有效的措施。根据指定监
护的相关法条¨ 结合实践,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现有诉讼制度无法保障儿童在此类监护纠纷中的权利
案件中的儿童在审结之后被遗弃在法院,法院只能保护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而无法给儿童一个
温暖的家,这样的审判对儿童无疑是一种伤害。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在
成人司法中这或许是民主自由的体现,但是根据少年司法理念,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法院缺少与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儿童福利院,在保障儿童福利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法院作为一
个司法机关也承担着保障儿童福利的职能。本案中,涉案儿童暂时被“法官妈妈”带回家临时抚养,
实属无奈之举。法院应与民政部门等合作,一来民政等部门可以弥补以往信息不对称的弊病,二来
也可以及时为法院解决一直以来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管与不管的尴尬局面。
(三)对于涉童案件缺少审判后的跟踪考察机制
离婚、抚养纠纷中,输家永远是儿童。因为这意味着儿童失去了完整的家庭,而金钱无法弥补
儿童内心的创伤。虽然诉讼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儿童的温饱问题,但是修复不了儿童心理上的问题。
审判后的跟踪考察不但可以给予儿童及时的心理辅导,同时也能监督父母是否会再次作出伤害儿
童的举动,以便及时变更监护。
二、新指定监护程序的建立基础
(一)“国家亲权”理论
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国家亲权”学说,大意是:“父母是一家之主,而国王是一国之君。他是
他的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力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
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英国吸收罗马法国家亲权学说,到l5世纪前后,逐渐形成了“国家是少
①陆诚晨,男,上海政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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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衡平法法学理论。_2 国家亲权理论强调的是国家对于未成
年人保护的责任与权力,而这种保护责任和权力具有高于家长监护权的地位,这一理论在赋予国家
对未成年人最终监护权人地位的同时,也要求国家积极行使这一权力,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以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为目的。
(二)青少年心理学
青少年正处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阶段,一方面他具备了一定的辨识和控制能力;但另一方面这
种能力还未成熟。在心理学、生物学、教育学等学科研究中,青少年时期是颇为特殊的一个时期,处
于这一时期的人经历着独特的身心成长过程,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成型,面对各种问题
容易产生各种困惑与矛盾,“叛逆期”、“冲突期”等是对这一人生阶段的形象描述。
(三)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求一切社会行动皆应有助于提升人的价值、拓展人的自由、推动人的全
面发展、谋求人的全面解放。_3 现代的诉讼,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跳出父母监护为本位的思想,
切实考虑监护主体是否能够让儿童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
(四)现有的少年综合案件审判庭
少年综合案件审判庭,1991年8月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首创,也称“天宁模式”。
这类少年法庭,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甚至是经济案件都纳入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大
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由于这种形式的少年法庭能有效解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的困难,
不断被各省法院效仿。实践中,少年法庭涉及的案件包括9种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
件;(2)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强奸少女或奸淫幼女的案件;(4)未成年人不服治安
处罚诉诸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6)当事人为未成
年人或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继承案件;(7)抚养(包括变更抚育关系)案件;(8)解除收养关系案
件;(9)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离婚案件。虽然少年综合庭的成立伴随着质疑声,但是它的作用是
显著的,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三、具体制度的构建
(一)对适用指定监护的几种情况
对于儿童适用指定监护的情况暂定为以下几种:(1)虐待儿童,包括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
待;(2)忽视儿童,包括忽视、遗弃,父母滥用药物而导致的忽视;(3)父母离异且儿童无人抚养;(4)
单亲家庭中,一方因各种原因不履行监护责任;(5)流浪儿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6)弃婴;(7)其
他情况需要指定监护的情况。
(二)指定监护程序的申请
负有对儿童适用指定监护报告义务的主体暂定为以下几种:(1)学校老师,学校行政管理者及
其他教育工作者;(2)在儿童照料机构从事照顾儿童工作的人员;(3)医生、护士以及其他卫生工作
者;(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5)其他。
(三)主持指定监护的主体
主持指定监护程序的主体应当由法院牵头,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儿童应有的福利。因为法院比
一
般的社会组织有更强大的社会支持力,能快速有效的统筹社会各种力量。加之,法院在人们的心
目中是神圣的、公正的,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更能得到广泛的支持。
(四)具体的程序
1.指定监护适用调查
在法院决定开始适用指定监护时,需要调查报告人报告情况是否属实,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
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由法院和儿童福利机构以及社工组成调查小组,根据具体的调查手册和程
序,开始会见儿童的家长、儿童本人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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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是否适用指定监护
《考舞謦稚》20l4年第1期
经过初步的调查,如果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报告的儿童有适用指定监护的情况,则宣布结束案
件。如果经过调查,有证据证明儿童符合指定监护的情况,那么,调查小组对案件予以评估,制定初
步的指定监护意见书。当无法适用指定监护情形,而被调查的儿童确实有轻微的受虐待等情形,调
查小组可以继续调查,可以走访儿童的家庭,会见其家庭成员,向邻居询问儿童的相关情况,也可以
向家庭有困难的儿童提供监护指导。
3.紧急带离及临时性安置
经过调查小组的调查,如果发现儿童有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小组成员可以直接将儿童带离,
在法院没有正式开始指定监护程序之前,可以把儿童安置在儿童福利院,使儿童获得临时性照料。
能紧急带离儿童的情况为:父母长期身体和精神上虐待儿童及儿童需要及时医治。在儿童被带离
的48小时之内,应该启动指定监护程序。同时,调查小组,应该继续调查核实,儿童被紧急带离的
理由是否正当,儿童是否真的面临危险,确保最终作出的指定监护的决定是符合儿童利益的。
4.启动指定监护程序
法院在调查小组提交意见书后的48小时内,应当正式启动指定监护程序。由法官、调查小组、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院及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家属组成圆桌会议。法官主持指定监护程序,
儿童的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协助程序的正常进行。会议中,每一方都可提出儿童保护方案,对不属实
的事实町以进行质证,最后由法官决议,选出最佳的方案。
5.安置措施
出于对法院职能的 限性和一些不适合继续在家庭中监护的情况的考虑,对儿童的安置可以
分为暂时件友臀和永久性安置。暂时性安置可以分为:暂时安置在亲戚家,暂时安置在儿童福利
院 、永久性安置分为:儿童回到父母家中监护,儿童回到亲戚家监护和儿童被其他家庭收养。暂时
性安置,主要适用的情况是:当调查小组把儿童紧急带离父母家时,可以暂时安置在亲戚家,如果没
有亲戚或亲戚不适合监护的,则暂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在法院作出的指定监护的决议中,如果有
涉及到父母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即把儿童领回家中的条款,则可安置在儿童福利院或适宜的亲属家
中监护。永久性安置的使用情况是:父母最终被认定为适格父母;父母被最终认定为不适格的父
母,且没有适格的亲戚可以监护儿童。
6.定期审查
通过指定监护得出最佳保护方案后,如果有对父母提出要求的,应该每隔1个月审查一次,父
母如果完成了方案中的要求,经法院审查,认定父母以后能尽到父母的责任时,法院应作出儿童回
到父母身边的决定。如果是直接认定父母不适格的情况,法院也应对方案中决定的新监护人或监
护机关进行后期审查。其目的,首先是为了确保儿童是否真的能适应新的环境,以便及时对儿童进
行心理辅导,其次是确认在新的家庭中儿童是否会受N--次伤害,以便及时补救。
注释:
[1]《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康树华,郭翔.青少年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68—269.
[3]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设[J].中国法学,2004,(6).
[4]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7.
(编辑: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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