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煨汤)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
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
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
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
1 / 7
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董事长、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
事长、总经理;
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
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关
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
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
列交易活动:
(一)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2 / 7
本文发布于:2024-03-17 11:3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06467691637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