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11:39:3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煨汤)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

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

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

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

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

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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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董事长、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

事长、总经理;

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

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关

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

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

列交易活动:

(一)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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