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观察小猫)
一、 新增分类监管之禁止开展关联交易情形
二、 对关联方范围的修改
三、 对关联交易类型的修改
四、 对关联交易金额认定的修改
五、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的修改
六、 关联交易比例要求相关规定的修改
七、 进一步细化禁止类情形
八、 统一交易协议的监管变化
九、 信息报送制度的变化
十、 对信息披露规则的修改
十一、 对关联交易决策规定的修改
十二、 对于监管措施和处罚的修改
十三、 生效期限及溯及力
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资产规模近些年发展迅猛,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关联方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
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损害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益等问题
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提前防范此类风险,进一步健全制度依据,优化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银保监会近期发布《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
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同时废止。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成为规范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新规,本办法规范的主体较多,
本次解读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涉及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的条文。
一、新增分类监管之禁止开展关联交易情形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实施差别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
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
行设定或调整。
特别要注意第三十三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
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之规定,这一规定,集中
体现了银保监会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重视程度以及监管从严的趋势,在此特别提示各银行保险机
构注意。
二、对关联方范围的修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范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整合和调
整了35号文的规定。
总体而言,监管大幅度简化了关联方认定的层级,看起来很复杂的关联方,其实都浓缩在上图中。
(一)关联自然人范围变化
对于银行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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