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11:37:4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艺术类考生)

企业现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行为,加强转让定价管理工作,

落实转让定价指引,根据经营地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转让定价规则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

1.3.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关联企业是指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

级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以上的参

(控)股公司,境外分公司及常设机构,以及按照经营地规定与上述组织构成关联关系的

公司或机构。

1.4.本办法所称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各方根据交易条件对有形资产交易、生产

性劳务服务交易、其他劳务服务交易、储运业务交易、租赁服务交易、无形资产交易、金

融资产交易及其他交易等达成交易价格的经济活动。通过转让定价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

格。

1.5.转让定价管理实行统筹管控、分级负责体制,坚持合规有据、持续完善原则。 统筹管

控、分级负责是指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引、转让定价管理办法及相关业

务转让定价细则,企业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转让定价管理工作负责。 合规有据、持续完善是

指转让定价须遵守经营地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引,业务流程管理依

法、合规、有据,并根据业务发展、经营环境变化、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

计划进展,不断改进和持续完善。

2.职责与分工

2.1.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统称总部)财务部是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牵头和归口部

门,主要职责是:

2.1.1.跟踪BEPS行动计划进展,研究国内外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转让

定价指引、转让定价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转让定价细则;

2.1.2.编制和报送总部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确保其依法、合规、准确、及时。转让定价

同期资料是纳税人根据经营地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提交或准备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包

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及特殊事项文档等;

2.1.3.协调、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转让定价调查应对、相互协商程序启

动申请;

2.1.4.负责总部费用、共享服务、资金融通及社会化服务等业务确认和分摊的转让定价管

理;

2.1.5.负责审核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监督、考核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

工作;

2.1.6.负责指导企业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调查应对以及相互协商程序启动申请;

2.1.7.负责指导区域财税协调组协调境内外同一税收管辖区域内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事

项;

2.1.8.负责转让定价比对分析及关联交易企业名录的变更、调整与维护;

2.1.9.负责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其他相关事宜。

2.2.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应遵循集团公司转让定价指引,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转让定价

管理工作:

2.2.1.党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等相关转让定价管理;

2.2.2.科技部负责专利、商誉、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以及指导总部委托技术研发服务的转

让定价管理;

2.2.3.资本和金融事业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股权投资、股权流转处置等资本运作业务和银

行类(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类、期货类、金融科技等金融服务业务的转让定价

管理;

2.2.4.信息和数字化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研发、转让、费用分摊等转让定价管理;

2.2.5.国际合作部负责协调对外合作项目的税收和转让定价安排条款纳入政府间协议和相

关合作文件,以及涉及政府间转让定价谈判管理;

2.2.6.总部其他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转让定价管理工作。

2.3.企业是转让定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转让定价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2.3.1.遵从经营地转让定价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转让定价指引,制定本企业转让定价

工作具体规程;

2.3.2.负责本企业本地文档等同期资料的编制与报送,审核其下属单位同期资料;

2.3.3.负责本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对、风险分析和防范;

2.3.4.负责本企业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3.5.负责经营地转让定价法律法规跟踪分析研判,做好预案应对和调整落实,并及时上

报总部;

2.3.6.负责本企业转让定价文档资料管理。

2.4.区域财税协调组负责对区域内成员单位转让定价事项提供支持与协调。

3.转让定价业务管理

3.1.总部财务部统筹管控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业务,牵头制定、修订、完善集团公

司相关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引体系,以适应经营地法律法规变化、BEPS行动计划进展及业

务发展等需要。

3.2.总部及企业应及时梳理、分析关联交易类型类别、业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

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因素,根据《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

引》(见附件)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形成转让价格。

3.3.同一企业在多个税收管辖区域、多个企业在同一税收管辖区域开展同类业务的,转让

定价方法及转让价格应保持一致。

3.4.企业应严格遵照经营地有关转让定价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合

规、合理安排本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事项。

3.5.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应设置转让定价专岗管理人员,实行全过程、全流程管理。

3.6.对符合经营地有关转让定价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及时纳入并更

新关联交易企业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3.7.企业应每年对本企业执行转让定价指引情况和合规性进行总结分析及改进完善。因市

场条件、交易特性等发生变化导致转让价格偏离的,应及时调整修正,防范转让定价风

险。

3.8.总部财务部应每年对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执行集团公司转让

定价指引和转让定价管理办法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事项,提出调整改进建议。

3.9.企业应跟踪经营地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妥善应对,并将变化情况及时报

告总部。

3.10.转让定价各环节须形成完整的纸质及电子文档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招投标文件、询

价记录、商谈资料、可比性分析材料及其他有助于证明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功能

风险与利润相匹配原则等基础材料,并纳入档案,规范管理。

3.11.总部财务部应实时跟踪BEPS行动计划进展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转让定价规则,分

析集团公司和国际转让定价典型案例,建立转让定价案例库,分享转让定价工作经验,完

善相关制度,强化转让定价业务及政策培训。

4.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4.1.总部及企业均须按照经营地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要求,准确、及时编

制、报送相关同期资料。

4.2.境外经营地法律法规要求编报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

1个月编制完成报总部审核,并同时推送其所属境外区域财税协调组备案,保证本区域成

员企业相关披露信息衔接一致。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

特殊事项文档。

4.3.同期资料编制口径应与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相关对外披露信息勾稽衔接,确保同期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4.总部及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同期资料的,应依据经营地法律法规申请延期或

豁免,按税务机关批复或回复意见执行。

4.5.关联交易双方应加强沟通,核对并保证关联交易口径一致,因客观原因不一致的,应

提前准备资料并做好解释。

4.6.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采取脱密措施删除敏感信息;如确需提供

商业秘密的,应经总部及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标注密级,并以适当方式向相关方明示

其保密义务。

5.预约定价安排

5.1.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确定某

一固定期间内纳税人制定关联交易转让价格遵循的标准。

5.2.对于需要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由总部财务部牵头组织相关工作;境内企业与境外关

联企业有大量业务往来的,或采用非标准转让定价方法的,为降低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可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5.3.对于已签署政府间协议的合作项目,总部财务部应会同国际合作部等相关管理部门一

起研究,形成税收和转让定价安排条款并争取纳入政府间协议和相关合作文件。

5.4.企业按照经营地税务机关规定,做好预约定价安排的准备、申请和谈签,总部财务部

提供相应支持。 预约定价安排准备内容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

况和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说明、市场情况说明等。

5.5.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按照

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当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同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告有关内容。

5.6.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需要申请续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

签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6.转让定价调查与应对

6.1.总部及企业应及时应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积极制定应对方案,提供所需

资料,做好沟通解释、配合、协调与处置;

6.2.企业应于接到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部财务部,并附

简要情况说明。

6.3.接受调查过程中,企业需重点关注税务机关调查原因、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期

间,梳理总结情况,评估调查影响,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告调查进展和结论。

6.4.总部财务部应及时评估企业报告事项影响,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所属企

业会商,提出应对建议。

6.5.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被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处理决定的,如

引起双重征税,被调查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避免或消除双重

征税。 涉及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互协商,企业应及时报告总部财务部组织沟通协调。

6.6.转让定价调查结束后,企业应向总部财务部报送调查报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包括基本

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企业意见、沟通过程、提交的有关材料、调查结论、经验及管

理建议等。

7.监督与考核

7.1.集团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集团系统内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检查,对交易规模较

大、业务类型复杂、风险敏感度较高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事项应重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总部相关部门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转让定价事项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7.2.企业应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其下属单位转让定价工作,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功能

风险与利润相匹配原则的业务及时调整,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及文档资

料及时整改。

7.3.总部及企业可根据工作情况,对积极妥善应对转让定价调查、有效合规降低转让定价

风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7.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

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7.4.1.转让定价调查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故意隐瞒、未按照规定及时报

告,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7.4.2.未按照要求填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或篡改同期资料信息等,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

成损害的;

7.4.3.转让定价支持文档和说明资料缺失,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7.4.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企业现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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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定价   转让   企业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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