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书非借不能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
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第五
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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