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六味地黄丸组方)
20088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保监发〔2008〕8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更好地指导各公司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在执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交易额的计算方式
《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
2、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
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3、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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