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11:33:5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六味地黄丸组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88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保监发〔2008〕8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更好地指导各公司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在执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交易额的计算方式

《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

2、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

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3、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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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管理   关联   交易   保险公司   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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