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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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十二月歌)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0

【实施日期】202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

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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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

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

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

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

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

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

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

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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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险机构   银行   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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