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教师节几月几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录
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
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
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
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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