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白落梅)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作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安全、
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
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
行。
第四条 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合作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合作银行的内部人;
(二)合作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合作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
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
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
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合作银行或可对合作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
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合作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
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
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合作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
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合作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
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支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总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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