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7 11:26:4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第一次炒鸡蛋)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会计组织结构,规范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经

济往来,提高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经济

业务活动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

法。

1.2本办法以《集团公司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集团公

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集团公司合同

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为依据。

1.3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同受集团控股,集团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或对其拥有实际

控制权,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的企业。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

3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3.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市场化运作。

3.3公平、公开、公正,不得损害公司权益。

3.4严格履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有关决策与操作程序,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关联方清单及时更

新本公司关联方清单。

3.5公司与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管理原则上“五分开”。

4 关联方的分类及管理原则

4.1第一类关联方:纳入到同一财务报表编报体系中的关联方,包括同级企业、集团专业公

司、二级企业和集团公司。对于纳入到同一财务报表编报体系中的关联企业,财务部主要的

管理责任是关联交易的记录和披露。财务部应当建立此类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定期与关联

方有关人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正确填报与此类关联交易相关的报表资料,确保关联

交易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4.2第二类关联方:公司或公司职工(包括职工持股机构)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或对其拥

有实际控制权,并且与公司发生交易的综合产业企业。具体包括:

4.2.1由公司或公司职工(包括职工持股机构)出资设立,并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全资、控

股、参股综合产业企业。

4.2.2由公司的综合产业企业出资设立并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4.2.3公司虽没有资本纽带关系,但对其拥有人事任免权或行使经营活动控制权,或通过协

议等其他安排对其拥有实际上的托管、代管关系,并与公司生交易的综合产业企业。

4.2.4第二类关联交易存在的重要风险是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源和收益,公司向关联企业输

送利润,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资金等。财务人员在确认由于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资产、负

债、收入和费用时,需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核,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利益的损失。

4.3公司未经集团专项批准不得设立第二类关联企业。

4.4对现存的第二类关联方应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财务部负责人编制第二类关联方的清

单,并每年进行审核。关联方清单应列示所有第二类关联方企业名称,每家关联企业的从业

人数、组织机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以及资本来源等详细数据。

4.5如果第二类关联企业应纳入到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内,对此类关联企业的管理

同时满足两类关联企业的管理要求。

5 关联交易范围及定价制度汇编:

5.1燃料及物资采购

5.1.1由关联企业采购燃料,应有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批示文件。

5.1.2经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门批准自行采购的电煤,其关联企业的采购应在批准文件的授

权范围之内。

5.1.3关联企业为公司采购物资,不得加价高于集团公司的规定,公司向关联企业购买其自

制备品备件等物资的,达到集团或企业规定应履行招标程序的从其规定。

5.2工程项目的承揽

5.2.1关联企业承揽的技改、基建、环保等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

量的大小,公司可向承担工程项目的关联企业合理支付预付工程款,但应及时进行工程款项

的结算。在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证明文件,表明此项工程执行当地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和收费制度汇编,同时没有超过集团公司制定的费用定额制度汇编。

5.2.2关联企业承揽公司设备的检修、技改、环保等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投

标管理办法》和《技改、大修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实行招标管理。未按照集团公司招标

管理办法履行招标程序的关联交易,须报集团审批。关联企业承揽公司的工程项目,应具备

相应的资质,由项目部门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关联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需要将中标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在合同

中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

5.3提供劳务业务

5.3.1关联企业为公司提供运输及物业等服务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合同价款

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且不超过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区间。

5.3.2关联企业承担我公司煤场管理及卸煤服务的,按照服务合同向其支付劳务费用,劳务

费用的制度汇编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核定的制度汇编。财务部门按照服务合同向其支付劳务费

用,计入“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燃料厂后费用”,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

5.3.3关联企业向企业提供检修服务,财务部有关人员审核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证明

文件,表明服务结算价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价格或当地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5.4进行电力、热力销售

5.4.1关联企业在主业发电设施上进行抽气发电、抽(引)水发电、尾水发电及技术增容等

行为,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批。

5.4.2关联企业投资建设供热管网,必须通过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热力的,热力销售价格、关

联企业热力购销差价总额、热费结算方式等必须经过有审批权的上级公司核准。

5.4.3企业既销售电力又销售热力产品的,财务部在进行有关成本费用核算时,按电力、热

力实际耗用的标煤量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5.5资产出租出借

公司向关联企业出租出借资产,应签订租赁合同,财务部核算合理的租金,原则上是按月收

取。合理的租金=集团公司颁布的固定资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其他资产是集团公司颁布的

该类资产的摊销额)+合理收益+相关税金。其中合理收益的确定分两种情况:第一,出租资

产能够独立产生收益的,收益率不得低于该项资产收益率的历史平均值;第二出租资产不得

独立产生收益的,收益率不得利于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6资源使用

5.6.1关联企业使用公司资源时,应签订合同,财务部门核定合理的资源使用费,应不低于

市场价格或购入价格,原则上按月向关联企业收取。

5.6.2向关联企业供应电、热、水等,财务部核定合理电费、热费和水费,通过科学、合理

的设立计量装置,按本企业上网电价和对外供热价格、工业用水价格,向关联企业收取电

费、热费和水费。

5.7资产处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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