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杂技的拼音)
XXX有限公司
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
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制订了《XXX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项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四条第(一)项2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一)项2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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