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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稿)

更新时间:2024-03-16 16:32:0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英文歌曲歌词)

《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稿)

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

险,指导企业加强价值管理,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适用本通则。

第三条

[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

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

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

具,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

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规筹

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合理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及重

组清算,加强信息管理,开展财务监督,并不得与国家通用

的企业财务制度相抵触。

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指本通则以及财政部依据

本通则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四条

[财政管理职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通用的企

业财务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国家通用

的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企业财务制度。

1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

按照财务关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

评估。

(二)汇总分析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为本级人民政府提

供涉企决策支持。

(三)监测重点企业财务风险,组织开展财务风险预警。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为企业开展财

务管理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制定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支持企业提升

财务人员能力素质。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务

管理职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履行

特定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关系确定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机构出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企业,由本级财政部门作

为主管财政机关。

其他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法人登记地和实际业务所在地一致的,由企

业法人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主管财政机关。

2

《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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