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英文歌曲歌词)
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
险,指导企业加强价值管理,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适用本通则。
第三条
[基本内涵和总体要求]
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
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评价、报告等方法和工
具,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
理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规筹
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合理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及重
组清算,加强信息管理,开展财务监督,并不得与国家通用
的企业财务制度相抵触。
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指本通则以及财政部依据
本通则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
第四条
[财政管理职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通用的企
业财务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国家通用
的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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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
按照财务关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
评估。
(二)汇总分析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为本级人民政府提
供涉企决策支持。
(三)监测重点企业财务风险,组织开展财务风险预警。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为企业开展财
务管理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制定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支持企业提升
财务人员能力素质。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务
管理职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履行
特定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关系确定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机构出资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企业,由本级财政部门作
为主管财政机关。
其他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法人登记地和实际业务所在地一致的,由企
业法人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作为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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