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投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
开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 【公布日期】1994.12.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95.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
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书报费等有关补助标准
调整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书报费补助标准:
1.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3.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元,女另加卫生费6元。
三、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含离休人员)。
四、福利费提取标准:
1.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元。
2.市级党政机关(除公安系统外)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7元提取,另外
0.5元由市人事局集中掌握。各区、县人事局是否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由区、
县自定。
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
1.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
可在本单位报销50%。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
问题,可由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0%。
3.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六、因提高上述开支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199
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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