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五月丁香综合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篇1:202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2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
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
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
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
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
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
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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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
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
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
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
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
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
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
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
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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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
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
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
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
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
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
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
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
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
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
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
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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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
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
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
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
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
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
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
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
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
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
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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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
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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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篇2:2022年高温补贴规定
2022年高温补贴规定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
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
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
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
订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
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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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
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
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情况
制定发放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这两年,广西的高温津贴
发放标准是:在6至10月份共5个月内,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幅
度发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发放清凉饮料为由不用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是不
对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发放高温津贴,你们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
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
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
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22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中,把“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如果职工因高温作业
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
遇。
相关法律法规:
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
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
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
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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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
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
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
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
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
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
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
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
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
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
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
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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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篇3:2022高温补贴规定
2022高温补贴规定
根据202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
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
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
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理财之家获悉,在明确发放时间的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
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
放高温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其中,多数省份发
放时长为4个月,多为北方地区,达到11个省份。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
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其中,海南发放时间最长,时长为4-10月,达到7个月时间,紧随其后的
为重庆市,时长为5-10月,为6个月;发放时长最少为3个月,有四个省份。
另外,安徽、新疆和四川等地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
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 、室内不能降低至33 以下时,
就可发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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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
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
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110元/月。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
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
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
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
陕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
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
元。
海南
海南高温补贴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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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
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湖北
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
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青岛
青岛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
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川
四川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重庆
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
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
标准发放。
上海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
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
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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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贵州
贵州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9月;
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宁夏
宁夏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
元。
安徽
安徽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的6月至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吉林
吉林发放标准:每人每日10元以上。
云南
云南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
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甘肃
甘肃高温补贴发放时间:7-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45元。
湖南
湖南发放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从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
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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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广西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内蒙古
内蒙古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辽宁
辽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分别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
山西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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