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秋雨寒)
虚假新闻
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
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虚假报道、虚假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不同媒体上。对于社会和
受众,这是严重的伤害;而对于新闻界自身,这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虚假新闻危害极大,尤其是法律类,医学类的新闻如果是虚假新
闻,那么会对人民群众产生不良影响。比如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等 坚
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就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饱满的热
情,真实反映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成就和进展,客观报道国内外重要新闻事件和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新闻信息。
产生原因
虚假新闻,在一些新闻从业者和新闻媒体罔顾新闻真实性,无度追求时效性、可读性之
后,已经成为一大公害。而后来居上的网络传播给假新闻安上了翅膀,传得快,传得远,传
得凶。 随着现代传媒业的飞速发展,被称为传媒痼疾的虚假新闻不时出现,且造假的手段
多种多样。虽然有识之士提出对假新闻采取“零容忍”态度,但是造假者不理这一套,照“假”
不误。有利益驱动,有不良诉求,有鲜明目的:或为点击量,这就是利润率,这就是生产力;
或为造星,生造形形色色的网络新星,不炒不行,没的炒,就造假;或为不当竞争,捕风捉
影,移花接木,嫁祸于人;或为挑拨关系,煽动过激性、攻击性情绪,让政府、社会和部分
民众骤然对立,破坏稳定和谐。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新闻职业
道德的缺失。探讨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措施,对于遏制虚假新闻有着重要的现实
意义。
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概括起来讲,虚假新闻的产生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从历史上看,重大的失实报道大都有其政治背景和政治原因。
在现在的新闻队伍中,仍然有为“宣传需要”夸大典型人物事迹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爱听
恭维话,好大喜功,这就造成许多新闻媒体常常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使得群众产生了一种新
闻报道不真实、不可信的总体印象。
2、约束机制和整顿措施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和约束
新闻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行为,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量薄弱,虚假新闻产生后除了
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外,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是虚假新闻得不到有效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3、受众特殊的心理需求——猎奇心理。学者陈力丹指出:“出现这么多假新闻的根本
原因,是因为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
的心理需求”。各种媒体经常为迎合受众对名人的好奇心理,比较关注所谓的“名人近期动
态”,以此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如2008年具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郭晶晶怀上霍启刚骨肉
欲离队》。
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四点: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新闻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
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而个别新闻媒体、尤其是地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国家、
政府决策没有很好的理解把握,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写出的报道往往有失公正。2007
年网上争议很大的“华南虎照片”造假事件,当地媒体从宣传本地出发对“华南虎照片”的报道
也许对地方发展有一定效果,可却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显然
当地新闻媒体的个别从业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尚有不足。另外,法律知识贫乏也是新闻从业
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的一个表现。
2、利益驱使记者造假。这里的利益包括精神和经济两方面。记者为了获得名誉编造假
新闻,“纸馅包子”便是其中的代表。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宣传自己,会给记者一定的“好处”,
有时也能够左右记者手中的笔,隐瞒那些对采访对象不利的事实。
3、新闻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缺乏。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
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
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新华日报》2005年11月101版上曾刊登
一条以《海门建立公务员退出制度》为标题的新闻消息,文中称“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海
门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出台,打破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消息见报后,立
即引起巨大反响。众多媒体争相转载。这条因记者未经证实就报道的假新闻,严重干扰了政
府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4、媒体非正常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轰动
效应,不惜刊发虚假失实的新闻报道,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
顾事实的真相。有人对《新闻记者》杂志连续4年评出的假新闻进行统计,发现凭空编造的
虚假新闻占1/3以上。为了轰动效应,有的从业人员什么假都敢造,什么故事都敢编,简直
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应对措施
如何有效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说过:“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
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
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社会监督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基本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这一理论在新闻界同样适用。要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依靠人
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监管,加强新闻立法,使新闻行业行为有更多的法
律依据。
2、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有效遏制虚假新闻产生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提高
认识,增强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新闻观,自觉地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与
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正确的职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缺失的问题,杜绝虚假新闻。 其次,一个具有新闻职业道德修养的人要自觉地坚持实
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全部新闻工作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之上。每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应当以此为原则、为标准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审视自己的新闻实
践活动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是否做到了全面、准确地报道新闻,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第
三,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
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
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 另外,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
应当增强责任感和道德意识,自觉堵塞造成新闻失实的各种漏洞。真正的有效遏制虚假新闻
的产生。
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虚假新闻的危害已是人所共知,对虚假新闻的打击也可谓“历史悠久”,然而虚假新闻讨
而不绝,伐而不灭,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惩处不力和有关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重
要原因。
新闻真实的法律要求
追究虚假新闻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虚假新闻有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新闻的真
实性有无法律上的明确要求。 事实上,即使世界上对“新闻”的定义多达上百种,即使
对新闻本质的看法是见仁见智,但真实性要求却是中外新闻业界与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受众
对新闻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要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我国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除了以新闻职业道德约束为行业惯例外,上世纪末已有法律规制: 一是对一般题材的
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规定。 上述有些规定虽然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级,但
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从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标准而
言,“真实性”不再是一种模糊、弹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明确、刚性的法律标准。既然如
此,那么有违此标准的新闻,其制作与传播主体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传播虚假新闻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传播虚假新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1.法理依据。 虚假新闻是虚假陈述的一种。虚假陈述构成侵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虚假陈述究竟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什么权利,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部分虚假
新闻,其侵害对象往往是特定采访对象或与采访对象相关者,且直接作用于侵害对象。而完
全虚假新闻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必须借助于其他行为尤
其是不特定的受损害者自身的行为。所以,包括虚假新闻与虚假广告在内的虚假陈述侵害的
直接客体并不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是故意或过失提供不实信息,使不特定的新闻消费者在
民事活动中产生错误判断,构成对他人精神自由的侵害,进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2.法律依据。 虚假新闻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
法律规定的新闻媒体的民事责任既非仅适用于部分虚假的新闻,也没有局限于民事侵权领
域,完全虚假的新闻及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责任同样在其范围之内。
二、传播虚假新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1.法理依据。 新闻受众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娱乐等精神产品的接收、
接受及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点播节目等行为中,受众通过购买报纸、通过向有线电视
台付费而获取新闻和信息,新闻媒体通过向新闻受众出售新闻和信息、收取费用、赢得利润,
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其中,合同标的额是报纸价
格或收视费,标的物是新闻、信息及纸张等有关物质载体。读者购买报纸,读者与报社之间
就有买卖合同关系、投送服务合同关系和新闻、信息的服务合同关系;观众向有线电视台支
付收视费,观众与电视台之间构成(新闻、信息等)服务合同关系。 新闻消费中民事合
同关系的内容同样是权利义务关系:新闻媒体有得到货币的权利,受众有支付货币的义务;
受众有获得合格新闻产品的权利,新闻媒体有向特定付费受众提供合格新闻产品的义务。如
果受众向媒体支付了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接收的新闻与信息是不合格、有瑕疵的,那
么新闻媒体就构成了违约——这在法律上本来很简单、不应该有什么疑义。 问题是:
新闻媒体收取费用后,通常仅仅给新闻消费者订报费、入网费、收视费的发票或有线电视使
用证,两者对新闻质量无任何约定。在此情况下,除了前述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之外,让新闻
媒体对虚假等不合格新闻负违约责任有没有合同法等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 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中,有线电视收视纠纷被列为服务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涉及报纸的消费纠纷并没
有被列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但法官在遇到涉及报纸的消费纠纷时,可依职权
类推比照适用此规定,而且,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过此类情况。在新闻消费纠纷中,作为消费
者的受众与新闻媒体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已无法律疑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依前述,新闻
真实是法定的行业标准,即使新闻受众与新闻媒体没有就新闻质量达成具体的协议,依照行
业标准,新闻媒体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法律条文并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没有为新闻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新闻产品质
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条款或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虚假新闻引发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新闻传播活动的行政法律责任指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各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依法
(主要是行政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责任主体。 (1)出版行
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办公室。 (2)新闻媒体。新闻媒体是虚假新闻的传播主
体,是各级、各类新闻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当然也是可能因传播虚假新闻而接受处罚的直
接对象。 2.责任的内容。 3.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 既然行政法规规定了有关
行政部门对虚假新闻问题负有行政监督及管理、处罚的责任,如果这些部门不作为或者违法
作为,就可能出现行政诉讼。投诉电视节目中随意插播广告的行为,理论上也可能出现针对
各类新闻媒体虚假新闻的投诉。 在此情况下,如果各类新闻传播活动行政管理部门在
处理此类情况时有不作为或其他违法作为,新闻消费者就可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部
门也就可能因败诉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新闻界对
虚假新闻可构成诽谤罪并不陌生,但对虚假新闻可构成的其他罪名却很陌生。事实上,在我
国《刑法》中,除了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外,还有3种罪可因虚假新闻而构成: 1.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
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
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产生虚假新闻的社会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这些负
面效应在传播过程中表现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新闻报
道虚假失实的问题更加突出了。产生虚假新闻的社会因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为出“政绩”,急功近利,编导虚假报道。
2.少数“自由撰稿人”或媒体记者、编辑、通讯员,为生计或为出名而虚构新闻。
3.媒体恶性竞争,追求市场和轰动效应,刊发虚假失实的新闻报道。
二、浅析假新闻泛滥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深化,中国进入复杂的社会转型期,西方媒体对我国媒体的发展表现
出愈加深切的影响力。
我国媒体的性质在实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调整之后,媒体的市场化、激烈的媒体
竞争和媒体自律机制缺位成为目前实务界和学界的共识。
五、虚假新闻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媒体处罚不够严谨,事发后数天内即对刊发虚假新闻的当事者做出包括纪律处罚和除名
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多为“杜撰”、“未经核实”、“仓促成稿”、“隐瞒”等,缺乏详细、全面
的处罚调查报告,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责任问题,净化行业风气。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假新闻曝光后的处理问题,国内的大多数媒体是采取“鸵鸟政
策”的,置之不理者占八成以上,部分媒体为自身过错开脱辩解,只有少数媒体采取道歉纠
错的反应。
六、关于防范虚假新闻的思考
虚假新闻的防范成为最受关注的讨论议题,法律上的规范和管制需要我们新闻工作者的
呼吁,立法之时令人更加翘首以盼。制度上的完善和调节需要管理部门的作为,从制度上解
决利益链条带来的副作用才是治本之举。加强媒体自身的建设,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
德和社会责任感,加强相关专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才能使更多的新闻人认真对待这项严肃的
事业。
三、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网络媒体已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工具,网络新闻也
成了深受人们欢迎的新闻形式。在人们充分享受网络新闻方便、快捷、信息海量的同时,也
越来越多地感受到网上防不胜防的虚假新闻。
一、理论缺失,放弃新闻真实性原则。二、把关不严,让假新闻有机可乘。“把关”是一个传
播学的概念,它是指“把关人”(新闻编辑)在新闻产品生产流程中对进入传播渠道的新闻所
作的选择和取舍。三、以讹传讹,新闻同质化现象严重。四、一味猎奇,追求新闻轰动效
应。
首先,要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基础理论、非凡是新闻真实性原则的教育。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严把事实关。再其次,要善于识别各种虚假新闻。凭借着
互联网,假新闻加快了传播速度、扩大了影响范围。同样,凭借着互联网,我们也完全可以
识破假新闻。
本文发布于:2024-03-16 00:3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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