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5 22:54:1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思乡的诗句)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视管理方法

招投标监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视管理,标准招标

采购交易行为,科学合理地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

治理招标采购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国

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建立工程(含水利、交

通等建立工程)工程、国土资源使用权出让工程、国有产权转让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含医疗器械采购),其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视管理,

适用本方法。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工程,均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展公开

交易。

第三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负责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视管理,

区、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立、交通、水利、财

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卫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管办别离、同

城合一、资源共享”。招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

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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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招投标管理领导组建立招投标监视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适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有关制度、方法,协调处理招

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工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

的监视管理职能,由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建立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与市政根底设施建立工程工程,

市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的水利、交通等建立工程工程;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

和采矿权出让工程;

(四)市国有资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工程;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的医疗器械采购工程;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的广告设置权、

冠名权,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权、

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工程等。

第七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事前参与

了解(招标采购工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之前的事项)、事中集中监管

(招标采购工程在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过程)、事后协助监视(招标采

购交易履约情况),主要履行以下监视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视的具体管理制度,标准招标采

购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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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审核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建立工程招标、国土

资源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及有关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展备案;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采

购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结果实行监视检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给商备选

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

案;

(五)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本方法规

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的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视;

(七)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展监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视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视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市招投标

监视管理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

诚信档案;

(四)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监视管理招标

采购合同执行,查处违反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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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视,

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中心

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方法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

及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三)负责查处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

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对其招标采购交易工程,应

当在收到工程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监视工作根本程序:

(一)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按照规定对招标、出让、转让、采购

方式和有关文件进展审核;

(二)招标、采购、出(转)让信息经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审查

后,由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发布;

(三)市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确定的时

间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日程,并在场内进展公布,同时报市招投标监

视管理局。涉及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工程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

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和退还,其收退情况在活 动完毕后报市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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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管理局;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的现场监视下,

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从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在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和相关监视机构

现场监视下在市招投标中心进展,市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交易结

果进展公示;

(五)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

出(转)让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市招投标中心提供合法

交易程序文件,交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

办理有关证照、过户手续;

(六)招标、采购、出(转)让工程的交易合同应依据招标、采

购、出(转)让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供给商、受让人的投标、竞买

承诺条件签订。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报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七)招标、采购、出让工程实施完成后,招标、采购、出(转)

让人应将合同的履行结果报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

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工程

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展现场公证。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视、受理

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展监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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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发现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

违反招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予以批评教

育,责令进展纠正,或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规,会同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对招标采购交易活

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

法问题,可以向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

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对违反诚信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采

购交易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招

投标监视管理局责令纠正,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分;应当

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

借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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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工

作职责分工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催促

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视

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不

及时查处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不配合,

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

标采购交易监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交易工程,国家、省

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招投标监视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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