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加强的同义词)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篇一」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
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
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
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
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
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
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
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
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
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
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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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
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
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
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
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
(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本文发布于:2024-03-15 08:1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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