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4 12:16:1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怀念已故)

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行学分制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完

善学校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应具备时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拓展学生知识面,优化学生知识结构,

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

学精神,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程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是人文社

会科学类课程,二是自然科学类课程。

第四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程为32学时,2学分。

第二章 课程的开设

第五条 申请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必须在前一学

期(每年4月或10月)填写《大学开设新课程申请表》(一

式3份)连同课程教学大纲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科

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位教师可以申请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程。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所申请的课程必须与教师目前所从

事的学科专业相关。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务处下发(一般在第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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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下学期公共选

修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同一门课程一学期最多可以开2个

教学班。

第八条 凡申请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做好开课的

准备,按计划依时开课。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

第九条 学生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公共选

修课程,原则上应在第7学期之前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公共

选修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十条 学生选课需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每学期按照教

务处的安排上网选课和核实已选课程,逾期不再办理补退选

手续。

第十一条 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

修课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共选修课程,无论学时多少,均

不得选读。

第四章 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

程特点,按《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要求自行决

定。

第十三条 未办理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或旷课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课

程考核;已参加课程考核的,学校不予登记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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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课程   选修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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