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更新时间:2024-03-14 11:42:3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600字作文)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的意思为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当今社会,随着经济

的飞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法律矛盾越来越尖锐,众多法律问题

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跟得上时代变革的步伐。人们越

来越关注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面前,人们开始关

注道德,这个时候,法律中所说的公序良俗开始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所规定的实际上

也就是学者所称的公序良俗原则。当代社会,学者通过对社会上法律

案件的了解与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开始指向

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具有人性和弹性的公序良俗开始与硬性的

法律规则展开持久战。因此,本文将对三起与婚姻伦理有关的实例进

行肤浅地分析,进而转到对当今社会中公序良俗的思考与反思。

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法律界为人所熟知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张学英

与蒋伦芳的遗产纠纷案件。该案中,黄永彬原本与蒋伦芳是夫妻,而

后黄永彬与比他小30岁的张学英同居,而在此过程中,黄永彬患上

癌症,张学英终日守在病榻前侍奉黄永彬,黄永彬在弥留之际立下遗

嘱,死后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和骨灰盒都留给张学英。黄永彬死后,张

学英去找蒋伦芳要回黄永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而蒋伦芳却坚决不

给,张学英因此将蒋伦芳告上法庭,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

终裁决,驳回张学英的上诉请求,黄永彬的遗嘱无效,张学英败诉。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与反响。我作为一个大一的法

学新生,刚刚接触民法这门课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因

此我只能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此案一出,社会各界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法院的裁决有失偏颇,

一方面,《继承法》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处分

自己的财产,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法

官的裁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中黄某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违

法,法律应该予以支持,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曲解法律而迎合社会大

众要求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张学英应该得到属于自己的遗产。与此

同时,一些人则认为本案是正义的,从《婚姻法》方面来看,黄某与

张某的公开同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并

且严重危害了家庭关系,也就是危害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梁慧星教授

在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论述中就包括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因此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张某理应败诉,并且黄某立遗嘱将遗产留

给张某的行为是对蒋某继承权的侵害,因此他们认为法援的判决是正

确的。

由此则可以引申出公众对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考虑。意思自

治,也就是民法中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意思自

治就是由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私”关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

不应过多的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又体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

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自由自主的决定民事活动。案例中的黄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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