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遗嘱案的中德法思维之辩_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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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吃饱喝足去)

“情妇遗嘱案的中德法思维之辩_善良风俗

“情妇遗嘱案的中德法思维之辩_善良风俗

论文导读::德国司法机关对情妇遗嘱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问题。不

可能的条件、违反法律和蔼良风俗的条件。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法律原那么。

一、案情概览

以一那么德国法上的案例为开端。已婚但无子女的男性被继承人于

1965年死亡,终年59岁。他从1942年左右起到死亡时止,一直与同样

已婚、但在1964年已离婚的M女士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M女士依据

一份被继承人1948年2月8日的自书遗嘱,主张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

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妻子提起诉讼。柏林州法院和柏林州高等法院的意

见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惟一继承人而将其发妻后置的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

的,因而是无效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竟连案例的细节也可以相似到孪生的地步。在千

里之外的我国,在德国的案件发生30年后,又一起案件唤起了公众的义

愤填膺。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黄某与二奶张某租了房子,以夫

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诉称,黄生前留下遗嘱

对其财产已有明确的处理,其中一局部指定由妻子蒋某继承,另一局部总

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2001年4月20日公证。

遗嘱生效后,因蒋某控制着全部遗产,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蒋

某严辞拒绝。为此,张一纸诉状告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张认为,蒋某

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善良风俗,按《继承法》有关法律规定,请求

法庭判令蒋某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论文效劳。纳溪区人民法院以损害社会

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同样理由再次驳回原告请求。此案被称为全国首例二奶继承遗产案。

二、案情分析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自然应遵循社会公德,这是权利不得滥

用原那么的表达。遗嘱合法有效,首要的是遗嘱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

律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否那么便是无效的遗嘱。各国民法对此均

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在一切生前赠与和遗赠的

条款中,不可能的条件、违反法律和蔼良风俗的条件,应视为未订立。

《瑞士民法典》第482条规定: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法地附加条件或要求

的,其处分无效。[1]

纳溪区法院以遗赠人与受遗赠人属非法同居关系,判决遗嘱行为违背

社会公德而无效,是对上述规定的正确运用还是错误运用?笔者对非法同

居违背社会公德遗嘱无效之间的关系与法院判决持不同的看法。遗赠人先

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非法同居行为和订立遗嘱行为,但这两个行为的性

质和法律效力是否一样?遗赠人与受遗赠人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为违背社会

公德的非法行为,但非法同居的违背社会公德性是否必然导致后一个行为

遗嘱行为的无效?

笔者认为,两个行为相互独立,虽然在主体上有关联,但遗嘱行的法

律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制于其他的行为。民事行

为的根本理论是,两个行为之间除非有主从关系,应各自独立地发生效力,

彼此之间不受其他行为效力的影响。将非法同居的效力扩张到遗嘱行为之

上,从而判决其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显然违反了上述民事行为效力的一

般原理。

那么在本案中,遗嘱自身是否违反社会公德?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

嘱自由的限制来看,它是贯彻了维护社会利益而限制遗嘱自由的标准。倘

使通过遗嘱而剥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法定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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