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一树芳华)
公序良俗原则探析(一)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
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
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
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
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
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
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
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
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
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
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
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
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
等。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
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
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
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
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
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
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
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
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
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
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
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
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
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
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
名的“我妻类型”。
本文发布于:2024-03-14 11:3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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