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爆竹声中除旧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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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李建军、肖强
摘 要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
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
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
功能。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
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原则 基本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
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
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
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善
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因而善良风俗又被
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
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
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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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
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
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
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
“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
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
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
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这样一来,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断也在情
理之中。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的范围过于广泛,这给立法者带来了较大的立法难度,
也正是考虑到这一层原因,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法条的不确
定性加剧了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公序良俗的民法适用,要求法官审时度势,权衡利弊,
兼顾法律的权威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甚至需要考虑社会民众的反应,这都给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难度。
(二)在运用中易受传统思想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的治理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下,现代法
律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如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相亲送见面礼、彩礼,
在我国的民法实践中认定男方给与女方的彩礼属于赠与行为,而在许多的农村人民的传统
观念之中,这更是一种合同行为,如婚姻最终促成,则礼金赠与女方,但若最终没能实现
婚姻,礼金必须退还给男方。正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冲突,在许多基层法院审理
的此类案件中,会出现法官依照民法的赠与规则进行审判,得出的审判结果使当事人难以
信服致使矛盾激化的现象。但若法官过于倚重传统道德观念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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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又会导致传统道德泛化,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现代社会中,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舆论
导向对司法审判工作也产生着重要影响。在我国,曾发生多起社会媒体对尚未审判结束的
案件发表各种带有一定倾向性的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权威性
和独立性。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应当遵从于法律而不是一味的迎合人民。西安药家鑫案、
云南李昌奎案都是受到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审判机关最终不得不改变原审判结果加重判
刑。社会舆论代表着一般群众的主流价值取向。我国司法工作强调社会效果,很多情况下,
舆论导向成为了公序良俗的代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往往会被社会舆论所
,丧失其作为民法原则而应有的功能和地位。法官是法律的操作者,应当独立行使权
力,独服于法律标准,而不受外来势力之左右。
(三)在适用中受法官自身素质影响
自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以来,我国的法官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保障
改革开放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功绩不能也不应低估。但另一方面,当
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
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我国法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政
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法院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
比例看,后两部分人的数量远远超出第一部分人的数量。法官的素质高低对司法审判的公
正与否起着这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序良俗原则本就有许多先天性的缺陷,这就对法律操
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法官素质难以保证,那么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官自身水平有限不知如何适用而被束之高阁;另外一种情况
就是无所顾忌而随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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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完善
(一)立法上的完善
首先,在有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应该在长期、大量的民法案例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
结,尽可能的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一般基本标准,划分公序良俗的基本类型。在立法上应
当注意要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限定,由于我国各阶段、各地区、各民族都有着不同的价值
观念,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照顾到一些地区的特殊情形。在空间上,国家应当给与
地方政府、人大一定的立法自主权,允许地方政府、人大在不违背宪法、民法典的基础上
根据地区实际进行立法,避免民法典中的笼统模糊的公序良俗原则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而
流于形式。在时间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克服立法的滞后
性,是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
其次,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列举出一些违反公序良俗
原则的常见情形,避免立法的空洞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根据
全国各级法院上报的案件或社会中出现的争议性事件,出台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例为载体,
分析法律的使用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系,借鉴西方国家的判例法的合理经验对各级人
民法院以指导。再次,在法律上应当严格限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形。由于民法贯彻“法
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一矛
盾,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才能使用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民事行为则
属于道德进行调整的范畴,如区分民法中的好意施惠和单方允诺,明确法律和道德在社会
中的不同的调整区域。限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既避免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过度干预,
又能尊重道德对于一般非法律行为的调整。
(二)司法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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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
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和浪费,进而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一般道德,查补法律漏洞的
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应注意几点:
第一,不轻易使用,防止公序良俗原则取代具体法规而成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公序良
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在现行的民法典中找不到具体法律
规则适用,即已穷尽法律规则。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民法原则只是对具
体民法规则的补充,若是在有明确法规适用的情况下而适用民法原则,将会削弱法律的权
威性和稳定性。而且,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着全面的考量,每一条具体法规的背后都
蕴含着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利益基础,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和考量。因此,法官在处
理具体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以免出现借助公序良俗原则规避
具体法律的情形出现,进而使公序良俗原则脱离整个法律的轨道,是法庭成为道德说教的
场所。
第二,不断提高法官群体素质,增强其法律素养。我国的法官任用制度存在较大的弊
病,在现阶段的法官群体中,有较大比例的法官并未接受正规法学教育,而是从不同岗位
抽调而来或是部队退伍转业,如此结构的法律队伍难免业务水平会参差不齐。而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对自由心证的运用,需要法官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特
别是当某一具体法规同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官运用法律意识充分论证,
使案件的解决实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人民群众的质疑,提高法律
的公信力。
第三,提高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级。在遇到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
可以使用,需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加以解决的民事案件时,由于基层法院法官职业水平有限,
可以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请求转移案件管辖,提高该类型案件审判级别,以提高此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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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三)制度上的完善
在制度构件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限制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公序良俗原则
被滥用。在制度上,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型案件,现有的法律规则难以有效解决,应当进
行合议审判,同时针对其中的有关问题,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听取各领域专家专业意见。
对于有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欧美国家评审团制度或是听证
制度,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念相结合,因为对于公共秩序、善良风
俗的判断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应当依据个别案件的特殊性而定,但是从总体上来说,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应当是社会标准而不应当是个人标准,应当由全社会共同认定,而不
只是法官自由心证。
四、结语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地位上同诚实信用原则同等重要,属于民事
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条款,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需要面向司法,将已经审理的公序良俗与案
件类型化,明确其内涵及外延。在实践过程中秉持着对公序良俗原则审慎的态度,努力尝
试将公序良俗原则制度化规范化,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冲击法律的安定性、权威性。
同时,我们应当重视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完善,
以使公序良俗原则在未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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