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14 11:35:5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天字成语)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违背善良风俗成心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

保护

于飞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 2021-10-07 16:13:12 来源:?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关键词: 背俗 成心 纯粹经济损失

内容提要: “背俗成心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根底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

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标

准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

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

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成心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

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成心降低为重大过

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外乡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

的“背俗成心致损〞判例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

违背善良风俗成心致人损害,是德国侵权法关于过错责任的“三个小概括条

款〞之一〔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三个小概括条款〞系在权利与利益区分

保护的根底上,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过失侵害权利〞、“违反保护性法律〞

和“背俗成心致损〞三个根本类型。其中,“过失侵害权利〞原那么上保护绝对

权,“背俗成心致损〞虽在形式上可以同时保护权利和利益,但由于“过失侵害

权利〞在权利保护上的要件要求更低,故“背俗成心致损〞实际上仅对利益保护

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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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沿袭了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使我国

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更接近于法国模式,即“一个大概括条款〞。在该概括条款

中,权利〔绝对权〕和利益形式上受到平等对待,同受过错责任之保护。因此,

我国根本法律层面未出现专门保护利益的“背俗成心致损〞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

释?〔2001年〕第1条将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区分为两款,并为侵害人格利

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特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要件。参与起草该解

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称,“?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

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

了不能归入第1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鉴

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释?根据民法通那么第7条的规定,采

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标准功能与‘公序良俗’原那

么根本是一致的。〞 [1]依此观点,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了以违反公序良俗

为标准保护权利外利益的标准。

确立“背俗成心致损〞侵权类型的出发点是侵权法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

护。王利明教授明确表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较

之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2]2009

年民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一致认为……侵权法中,债权和利益与绝对权相比,

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3]侵权法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

已经在民法学界形成了一定共识。权利与利益区分的原因,在于保护程度与保护

要件的差异。权利依过错责任全面保护当无疑义。问题在于,如何对利益进行妥

当的、有别于权利且弱于权利的保护?此时,“背俗成心致损〞这个前人实践已

久、具有加强要件的保护方法就会跃入我们的眼帘。假设对利益再作进一步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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