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14 11:34:31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祝寿诗)

关于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关于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关键词: 背俗 故意 纯粹经济损失

内容提要: “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

遭遇的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

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

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

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

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

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

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

型。

一、问题的提出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是德国侵权法关于过错责任的“三个小概括条款”之一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三个小概括条款”系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将

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过失侵害权利”、“违反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个基

本类型。其中,“过失侵害权利”原则上保护绝对权,“背俗故意致损”虽在形式上可以

同时保护权利和利益,但由于“过失侵害权利”在权利保护上的要件要求更低,故“背俗

故意致损”实际上仅对利益保护有实践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使我国的过错责任

一般条款更接近于法国模式,即“一个大概括条款”。在该概括条款中,权利(绝对权)

和利益形式上受到平等对待,同受过错责任之保护。因此,我国基本法律层面未出现专门

保护利益的“背俗故意致损”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

01年)第1条将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区分为两款,并为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特

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要件。参与起草该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称,

“《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

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1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

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释》根据

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1]依此观点,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存在了以违反公

序良俗为标准保护权利外利益的规范。

确立“背俗故意致损”侵权类型的出发点是侵权法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王利明

教授明确表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较之于对民事权利的保

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2]2009年民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

一致认为……侵权法中,债权和利益与绝对权相比,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

的”。[3]侵权法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已经在民法学界形成了一定共识。权利与利益

区分的原因,在于保护程度与保护要件的差异。权利依过错责任全面保护当无疑义。问题

在于,如何对利益进行妥当的、有别于权利且弱于权利的保护?此时,“背俗故意致损”

这个前人实践已久、具有加强要件的保护方法就会跃入我们的眼帘。若对利益再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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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护   利益   权利   背俗   侵权   要件   功能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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