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入园)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
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
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
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
行为。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
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
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
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
益的行为。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
理论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
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
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
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
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
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
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
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
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
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
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
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
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
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
定。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
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
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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