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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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生日祝福的诗句)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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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

化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市自1994年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

〔1994〕103号)以来,探索实践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指出,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

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深化改革发展的要求,各类用

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需要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2001年11月14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市退

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穗退管字〔2001〕4

号)已不适应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展需要,需要更高层面以规范促进退休

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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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十

条,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一条、提高

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

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

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可以为具

有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申请办理移交社会化服务管理手续。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以社会申办退休

人员身份办理社会化服务管理手续。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适用对象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

第八条,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

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

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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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作原则)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应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

会保障体系建设相适应。

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供

服务、进行管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原则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

号)第一条第二款,“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促进

社区建设管理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管理水平相适应;退休人员以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为基

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对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投入,加强养老资源整合,

提高整体效能,促进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责规定。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

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一条,提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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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神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部门职责规定。

法律依据:

1.《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

府办〔2010〕73号)第二条(四),“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

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第

二条第(一)款“完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

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七条,加强

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

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

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六条(退管机构职责)市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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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参与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服务标准,负责退休

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调研、人员培训、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并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区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业务工作,并对镇街

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

镇街为本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

理具体工作,根据退休人员人数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

作。有条件的镇街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延伸至村居。

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市、区、镇街、村居退管工作职责规定。

法律依据:

1.《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

[2014]64号)对市退管办职责规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

12号)第四条(十七),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

3.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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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城市街道要设立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主要承担就业管理服务、

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4.《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7〕17号)第二

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范

围内的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工作和管理经费保障)市、区、镇街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

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管工作经费保障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五条,尽

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

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

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第

二条(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把开展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该项资金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基础

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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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退管资金筹集与管理)社会化服务管理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资金、特殊退休

人员安置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资金及其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或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所需

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安置费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的具体筹集、使用与管

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管资金筹集与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

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第

二条第(三)款,“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其退管活动经费可按每人600元至3000

元的标准,由退管机构在接收退休人员时向企业一次性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

体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同级地方政府审核确定无力为退休

人员交纳退管活动资金的困难企业,其退管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

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第二条第

(二)款,“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移交户口所在地社区管理服务时,其退管活动经费按每人

3000元的标准由区退管机构在接收退休人员时向企业一次性收取;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管

活动经费,由市、区财政按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安排, 特殊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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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次性向区退管机构缴交每人10.5万元安置费。”

第九条(关、停、破、改用人单位责任)经市、区政府批准关闭、停产、破产、改制

的用人单位,应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缴纳的退管活动资金和

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从用人单位关闭、停产、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或

其他自有资金中按第一序列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说明:本条是关于关闭、破产、改制单位退管服务责任规定。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103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缴纳、预缴的退休活动基金、生活费和医疗

费,可从企业关闭、破产清理维护费、破产财产、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

其他自有资金中按第一序列列支。”

第十条(用人单位移交责任)用人单位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手续,应

按规定与退休人员及退管机构签订协议书、提交退休人员有关材料、缴纳退管活动资金和

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

说明: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职责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

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第二条第(四)

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时,……通过建立“三方机制”充分协商,与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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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方能办理移交社区管理手续。”

2.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第一条第(三)款,严格移交程序,

退管工作机构与企业签订《退休人员交接协议书》,正式接收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内容)区、镇街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服

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

(二)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事宜;

(三)组织和管理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四)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方式,为生活困难需重点照顾的退休

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

(五)开展困难救助和帮扶服务,做好慰问孤寡、伤病和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工作;

(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和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开展科学文化知识、医

疗保健和精神、生活技能的提升培训。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服务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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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

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二

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内容)区、镇街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

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二)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三)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遗属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四)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

活;

(五)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

(六)协助退休人员做好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党组织的接转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协助服务内容规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

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二

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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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退休人员权利、义务)本市社会化服务管理的退休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和

应履行的义务:

(一)享有本市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专门服务,有提出意见、建

议或申诉的权利。

(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退休人员社会化

服务管理机构提供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明。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权利、义务规定。(一)是权利,(二)

是义务。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57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

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退管信息系统)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人员社

会化服务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信息系

统统一规划、开发、建设,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联网,资源共享共用。

市、区的科信、财政部门应依职能对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

资金的保障。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退管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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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

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第二

条第(二)款,“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规划,研究开发社会化

管理业务软件,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社会化管理工作信息化。”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

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第二条(三),

“要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信息建设纳入市、区、街(镇)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信息库)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退休人员

信息采集,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完善基础台账,提供信息化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3〕20号),要首先重点抓好4件事: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

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

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保密制度)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依法为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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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信息保密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七条(建立退管工作制度)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

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程

序。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退管工作制度要求。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

号)第三条第(一)款打基础阶段,“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实施步骤,制定工作规范,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考核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

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管服务工作考核监督要求。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3〕20号)第七条,适时组织检查评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

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地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适时组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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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评估。”

2.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检查评估办法的

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5〕6号)

第十九条(退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未履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退管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或者违反规定侵占、挪用退管资金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或其他应有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或其他应有待遇等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泄露退休人员信息,造成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说明:本条是关于退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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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

为的”。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责任)用人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一)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因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由原单

位负责与退休人员协商解决。若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相关规定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单位关闭、结业时未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对退休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害

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退休人

员损失可循法律途径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三)单位移交特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故意隐瞒情况或伪造相关材料,不履行

缴纳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对该单位处以应缴

金额一至三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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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立。

第二十一条(有关名词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特殊退休人员,是指无配偶且无子女、或

1—4级精神病、或1—4级工伤残疾的退休人员。

说明:本条是关于特殊退休人员的定义。

法律依据:

1.《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计〔2001〕4号)

的附件:《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特殊人

员,是指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精神病院和政府部门设立的养老院托管的下列人员:(一)无

配偶且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二)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医疗鉴定为1-4级的精神病退休

(退职)人员。

2.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

号)第三条,“被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工伤残疾退休人员,视同孤寡、精神病患者(1-4级)

进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授权制定配套文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

定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说明:由于《退管规定》篇幅有限,只能对核心的、主要的内容予以原则性规定。而

对于一些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具体办法,则需要授权有关行政部门根据

《退管规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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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说明:本条是实施日期,是法规的必要条款,属于附则内容。

关于《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

(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退管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取得了较好成

效,截至2013年底,我市连续九年获得全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退管工

作走在全省前列。在多年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重大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提

升和优化退管服务制度,为退管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制定退管规定是创新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根本保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继续提出“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

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08

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退

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特别是2014年5月19日上午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

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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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制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扩大服务人群和服务范围。”

但我市现行退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穗

退管字[2001]4号)。受当时条件局限,该《办法》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层次低、效力低、

适用范围窄。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该《办法》也已失效。适时制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将该《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提升优化现行退管服务政策,是完

善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法制保障。

(二)制定退管规定是保障和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根本要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市退休人员数快速增长,呈现出如下特点:一

是退休人员数量大、增长快。截至2014年6月底,本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

休人员80.56万人,其中企业退休人员77.25万人,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达71.02万人。每

年增加5至6万退休人员。二是空巢、高龄、失能、半失能困难退休人员数量多、压力重。

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至2014年6月,全市社区管理退休人员

中孤寡人员10334人、精神病2102人、失能伤残331人、独居6299人、重病7906人、

特困824人、80岁以上高龄61871人,以上需特殊帮扶照顾的困难退休人员计89667人。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后,失去了原单位依托,由“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社

会人”。如何更好地服务管理退休人员,对创新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提出了

更新更高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内在要求。

通过制定《退管规定》,创新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理念,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

完善社会化服务管理制度,增强社区退管服务功能,建立便民快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

化各部门社会化服务管理职责,顺应退休人员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期盼,为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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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退管规定》的可行性

从2013年初开始,我局已着手制定《退管规定》的准备工作,于2013年5月,制

定了《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

作小组,到先进城市进行了调研,先后二次发函征求了各区、县级市人社局、市退管委各

成员单位意见,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公众代表论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编印了《广州市

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定制订有关文件汇编》,形成了《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

理规定(送审稿)》及《注释稿》。

总体来看,具备如下几方面基础:

首先,我市退管工作创造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十多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实践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我市这方面工作已走在全省前列,连续九

年被省人社厅评为全省退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其次,我市退管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基础条件。我市退管工作的组织机构体系、社会服

务体系、信息管理体系、文体活动体系、帮扶关爱体系、自管互助体系等已基本形成,为

建立退管服务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我市退管工作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全社会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了较好

认识,单位支持、社会认同、退休人员接受。

总之,为制定新的《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退管规定》提供了实践基础、政策依

据、思想准备,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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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退管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我们在起草拟制《退管规定》过程中,注重做到: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规章规定,增强法制的适用性。二是注重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

科学把握退管服务工作发展新趋势,努力在制度安排上为退休人员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

忧,增强法制的实用性。三是注重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前瞻性安排,增强法制的针对性。着重解决如下主要问题:

(一)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着力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管理,市、区、

镇街、村居四级服务体系,明确各层级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将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重点落

实到街道、社区,同时按《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要求,由街道综合

保障机构承担退管职责,在村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社会化服务延伸到村居。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退管服务经费。一是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二

是退管活动资金来源渠道:政府指令性的由财政保障,协议性的由用人单位按协议缴交。

三是社会化管理后新增的特殊退休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规范社会化服务保障内容。一是服务内容上:根据我市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的

实践经验总结,并按上级文件要求,退管机构的服务项目分为应当类和协助类,责任更加

明确、规范。二是保障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权益,用人单位缴

纳的退管活动资金和特殊退休人员安置费,可从关闭、破产、改制的清理维护费、破产财

产或其它自有资金中按第一序列列支。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一是完善管理基础,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为了解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实现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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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退管服务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实现服务管理

公开化、便民化、快捷化。三是加强考核监督,掌握各级退管服务情况和有关数据,加强

工作检查、评估、考核。

(五)明确法律责任。根据退管服务工作内容,规范退管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服务准

则,明确违法行为责任,保障退休人员享受公平、公正、合法权益。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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