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亮、刘洪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3-14 04:08:06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夸人聪明的句子)

何亮、刘洪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亮、刘洪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1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晓梅董千里王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亮;刘洪君;史树修;史保勇;孙汉之;盘锦盛达盐业有限公司;吕春伟

【当事人】何亮刘洪君史树修史保勇孙汉之盘锦盛达盐业有限公司吕春伟

【当事人-个人】何亮刘洪君史树修史保勇孙汉之吕春伟

【当事人-公司】盘锦盛达盐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伟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伟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伟

【代理律所】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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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亮

【被告】刘洪君;史树修;史保勇;孙汉之;盘锦盛达盐业有限公司;吕春伟

【本院观点】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一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何亮承包

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孙汉之的事实,何亮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个人,其主观存在

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对被上诉人刘洪君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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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3:20:37

何亮、刘洪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言。

原审被告:史树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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