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简历范本)
李雪婷、杨红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7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王珂罗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美丽;李雪婷;杨红旗
【当事人】吕美丽李雪婷杨红旗
【当事人-个人】吕美丽李雪婷杨红旗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健赵新平
【代理律所】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美丽
【被告】李雪婷;杨红旗
【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2013年2月19日的500000元借条所涉款项应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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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投资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2013年2月19日的500000元借条所涉款
项应系借款还是投资款的问题。本案中,吕美丽提供了李雪婷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
明其向李雪婷出借50万元,吕美丽应对其向李雪婷履行了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吕美丽
主张其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现金的方式分多次向李雪婷履行了出借义务,李雪婷认可
收到吕美丽的50万元,但称该款项系吕美丽作为西安秦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该公
司的出资款,其系出资款项的经手人。现吕美丽对案涉2013年2月19日的借条存在前后不
一的矛盾陈述,并结合吕美丽在该纠纷初次审理中的陈述,且吕美丽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
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并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借条载明的金额系吕美丽作
为西安秦鼎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该公司的出资款,而非吕美丽与李雪婷之间的借
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吕美丽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5元(吕美丽预交),由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2:47: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美丽与李雪婷之间无争议的借款为:1、2010年
12月1日借5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吕美丽现金伍万元整,年息陆千元;2、2011年6月
8日借11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吕美丽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年息壹分伍厘。3、2011年10
月19日借10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吕美丽现金壹拾万元整,年息一万伍千元。吕美丽与
李雪婷之间无争议的还款情况为:1、2012年9月4日归还10000元,收条载明,今收到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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